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申请融资租赁业务: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和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拟以其部分资产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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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恒信”)、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国耀融汇”)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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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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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及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宣威磷电和广西澄星拟以其部分资产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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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宣威磷电和广西澄星申请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9名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上述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及担保事项,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海通恒信、国耀融汇签订相关协议。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和2025年4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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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宣威磷电与海通恒信签署的《融资回租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出租人:海通恒信;
2、承租人:宣威磷电;
3、租赁本金:6,620万元;
4、租金总额及期数:6,883.20万元,9期;
5、租赁期限:27个月。
(二)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与国耀融汇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出租人:国耀融汇;
2、承租人:宣威磷电、广西澄星;
3、租赁本金:宣威磷电4,655万元、广西澄星8,645万元;
4、租金总额及期数:宣威磷电4,847.50万元,8期、广西澄星9,002.50万元,8期;
5、租赁期限:24个月。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海通恒信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澄星股份;
2、债权人:海通恒信;
3、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叁年,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
(二)公司向国耀融汇出具的《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澄星股份;
2、受益人:国耀融汇;
3、担保范围:受益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承租人对受益人所负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受益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延长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相应延长。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宣威磷电和广西澄星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宣威磷电、广西澄星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其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宣威磷电和广西澄星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宣威磷电和广西澄星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宣威磷电和广西澄星提供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2,752.0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19,9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91%,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元。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8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9人,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星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决定于2026年1月9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8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月9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月9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9日
至2026年1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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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5年12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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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26年1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6:00,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至公司登记。异地股东也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上述登记办法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参会权利
六、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邮政编码:214432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汪洋
联系电话:0510-80622329
传真:0510-86281884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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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8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融资需要,拟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以下合并简称“乙方”)与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或“甲方”)、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澄江街道”或“实施单位”)签署的编号为澄街企2025-1号《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618号、斜泾路23号-25号、斜泾路27号企业退城搬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下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给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商银行”):将搬迁补偿总额30%的应收账款(即人民币40,193.3117万元)质押给锡商银行,为公司获批锡商银行人民币1.5亿元两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质押标的为公司、澄星日化与土储中心、澄江街道签署的《协议书》项下搬迁补偿总额30%的应收账款(即人民币40,193.3117万元)。
●本次应收账款质押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质押情况概述
(一)质押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融资需要,拟将公司、澄星日化与土储中心、澄江街道签署的《协议书》项下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给锡商银行:将搬迁补偿总额30%的应收账款(即人民币40,193.3117万元)质押给锡商银行,为公司获批锡商银行人民币1.5亿元两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上游采购磷矿石等原材料。
上述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协议书》中“二、搬迁补偿金额和付款方式……2、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待乙方搬迁结束,经甲方、实施单位现场验收通过,并注销全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后,甲方于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偿总额的30%,即人民币40193.3117万元。
该笔应收账款前期质押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目前该笔应收账款已于2025年12月17日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议案》,9名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应收账款质押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锡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协议。
二、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澄星日化拟与锡商银行签署《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质权人:锡商银行;
2、出质人:澄星股份、澄星日化;
3、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
4、质押标的:《协议书》项下搬迁补偿总额30%的应收账款(即人民币40,193.3117万元);
5、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生效:本合同经澄星股份和澄星日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锡商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质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应收账款质押事项主要是为满足公司融资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采购成本,促进业务发展,助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澄星日化本次应收账款质押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应收账款质押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