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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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通知基金托管人。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4日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5年12月23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下列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其中所用指数为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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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银行协商,待该股票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