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反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额度内,本次反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公司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设立的分/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融资贷款事项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业务、信用证、融资租赁、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业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事项之日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进一步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反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孙公司广东捷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创能源”)因山西潞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常村煤矿5.27MWp 项目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保函开具的需要,近日与深圳市民信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信惠”)签署《委托担保服务协议》,由民信惠为捷创能源向建设银行申请开立担保金额总计为2,498,034.09元的保函,保函期限为自开具保函之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另外,公司为捷创能源本次申请开立保函业务向民信惠出具《反担保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捷创能源实际担保总余额为22,498,034.09元(含本次)。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广东捷创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11-22
3、法定代表人:刘瑜斌
4、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404、2405B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7、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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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捷创能源系公司下属的全资孙公司,公司持有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捷创能源99%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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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广东捷创能源有限公司;
2、担保人:深圳市民信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额度:人民币2,498,034.09元;
5、担保方式: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上述商业保函/金融机构保函项下所担保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委托担保服务协议》项下被保证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用、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含风险代理律师费〉等);
7、担保期间:自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在上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及有效期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捷创能源系公司全资孙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总余额为33,998,034.09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0.19%,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仁智股份《反担保函》;
2、捷创能源《委托担保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权拍卖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标的概述
为加快债权的收回,保护公司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编号:2025-047)以及《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0)。
2025年12月23日,该标的债权完成拍卖。
二、债权拍卖的进展情况
公司委托深圳市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槌拍卖行”)在淘宝/阿里网站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兹定于2025年12月22日10时至2025年12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采用增价式拍卖方式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网上拍卖。
2025年12月22日,有三位参与竞拍,其中海南泽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浩新材料”“买方”)成功竞拍到上述标的债权,拍卖总价款为4,323,8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根据拍卖公告约定,买方须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项。
泽浩新材料的基本信息如下:
1、海南泽浩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5-11-10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龙华路13-1号华典大厦一区7层7680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波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MAK0HT7C8C
主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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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泽浩新材料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与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截至本公告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泽浩新材料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债权拍卖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拍卖的目的是加快对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债权回收,加速资金的回笼,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本次标的债权拍卖成功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最终数据将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本次债权拍卖尚涉及拍卖款项支付等环节,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债权拍卖后续进展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竞价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或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120名投资者赔偿损失金额共计8,026,693.75元,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89,715.58元,合计8,316,409.33元。公司撤回对王*丰、杨*两名投资者的上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民终2780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粤民终2763-27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7日、2024年10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二、《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丰、杨*
广东高院认为,仁智股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丰、杨*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花等120人
一审被告: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原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昊旻、金环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仁智股份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44,857.79元,由浙江仁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公司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和裁定系法院作出的,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粤民2780号;
2、《民事判决书》(2025)粤民终2763-2785号。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