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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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现就公司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做出补充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及子公司在建设募投项目、支付募投项目后续投资款的情况中可能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涉及设备采购及相关税费等款项。具体涉及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泰国全资子公司AOHONG ELECTRONICS (THAILAND) CO., LTD.(以下简称“泰国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是对于购置进口设备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根据海关的操作要求,需从已绑定海关的泰国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统一支付;二是根据境外供应商的要求,泰国子公司需要使用外汇(如:美元、泰铢等外币)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而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无法直接对子公司的设备采购等款项进行付汇业务;三是公司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设备采购等款项,有助于公司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综上,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支付设备采购款以及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等款项,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存在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实际需求,因而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公司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