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131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议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名称: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
2、会议召集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7号金色堤岸B座27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健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61,625,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47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5人,代表股份8,154,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5%。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53,01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人(委托同一名股东代表出席会议),代表股份53,01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86%;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8,614,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5人,代表股份8,154,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5%。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管理人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1.00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70,862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8%;反对330,90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9%;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11,595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9,267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78%;反对330,90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3%;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9%。
(四)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军、张昕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和张昕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