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0 证券简称:山西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04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7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侯巍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50人,代表股份1,899,490,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1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161,194,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7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546人,代表股份738,296,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6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4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92,579,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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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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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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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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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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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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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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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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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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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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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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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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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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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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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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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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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关于修改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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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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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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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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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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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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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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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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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现金分红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注:总表决情况表中的“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中的“比例”,指中小投资者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雷丹丹、徐雪桦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