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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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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2025-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79 证券简称:华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3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李梅女士、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3.一致行动人信息

二、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基本情况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广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告知函》,铧广投资于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86,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2%。

本次权益变动后,铧广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李梅女士、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40,822,437股减少至40,536,145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5.32%减少至45.00%,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履行已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光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本次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2、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正常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华光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光新材

股票代码:688379

信息披露义务人1: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1403、1404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金李梅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1306室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光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李梅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36.54%的股份,通过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控制公司7.68%的股份,通过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公司0.78%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45.00%股份,因此金李梅女士与铧广投资、通舟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安排,减少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光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00,00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997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仍在进行中。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如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少后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铧广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86,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2%,导致铧广投资、金李梅、通舟投资合计持有华光新材的股份由40,822,437股减少至40,536,145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5.32%减少至45.00%。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445,5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0%。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2:金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华光新材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杭州铧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2:金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