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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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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5-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5-103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6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8387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1日、2025年12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98,394,217股(截至2025年12月25日的数据)减少为1,298,175,830股。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

2、申报时间:2025年12月27日起45天内(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件、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进行确认。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4、联系人:历志伟

5、联系电话:0757-83381783

6、传真号码:0757-83031246

7、邮件地址:bodoffice@fsgas.com。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5-102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8人,代表股份1,079,364,8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3.130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076,394,2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2.90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2,970,6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8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3,056,8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35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海南众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3,199,0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1%,以下简称“众城投资”)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针对《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中特定事项,众城投资承诺放弃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提案1、2、3属于众城投资放弃表决权事项。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5,892,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10,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6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3,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12%;反对210,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98%;弃权6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6年年度商品套期保值等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5,892,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10,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6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3,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12%;反对210,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98%;弃权62,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6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5,917,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210,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37,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8,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25%;反对210,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65%;弃权37,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01公司与控股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561,124,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5%;反对210,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39,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6,8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15%;反对210,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2%;弃权39,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

关联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517,990,089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2公司与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996,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210,7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38,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7,3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78%;反对210,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2%;弃权38,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0%。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475,118,896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3公司与公司董事任董事的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994,6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反对210,7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40,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5,5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789%;反对210,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2%;弃权40,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9%。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475,118,896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4公司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董事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9,114,3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209,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40,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6,3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51%;反对209,7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5%;弃权40,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9,114,3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209,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40,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6,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71%;反对209,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05%;弃权40,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6,973,4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4%;反对2,350,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弃权40,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78%;反对2,350,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98%;弃权40,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6,973,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4%;反对2,350,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弃权40,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98%;反对2,350,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78%;弃权40,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蒋婧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