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宝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7,211,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000,000股的63.438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962,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68%。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248,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519%。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962,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6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962,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68%。
(4)公司部分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考核结果及奖金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0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9%;反对181,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55,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113%;反对181,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61%;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82,387,5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4,62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6%;反对91,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6%;弃权1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58,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423%;反对9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69%;弃权1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0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05,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4%;反对77,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弃权1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57,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259%;反对7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074%;弃权1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6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31,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67,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2,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576%;反对67,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80%;弃权1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44%。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俊、李南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