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5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月21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月21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21日
至2026年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16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5年12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6、9-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本次投保责任保险涉及的相关公司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以上文件报送以 2026年1月20日下午 17:00 时以前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6年1月20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3、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公司办公楼四楼投资管理部。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2、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公司办公楼四楼投资管理部。
3、联系人:陈学谦
4、联系电话:0519-85122303
5、联系传真:0519-85173950-2303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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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启动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立信”)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香港立信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香港立信成立于1981年,注册地址为香港。香港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 的成员所,具备审计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资格并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要求。截至 2024 年末,香港立信拥有超过60 名董事及员工 1,000 人。2024 年度香港立信为约200 家在香港及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香港立信已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投保有效且足够的专业责任保险。
3、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香港立信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查阅了香港立信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为香港立信具备H股发行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H股发行及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同意聘请香港立信为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香港立信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供意见。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该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H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墨西哥新泉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Xinquan Mexico Automotive Trim, S. de R.L. de C.V.
● 投资金额:11,800万美元。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本次对墨西哥新泉进行增资需要在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因受到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根据公司发展及战略规划需要,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新泉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泉香港”)对Xinquan Mexico Automotive Trim, S. de R.L. de C.V.(以下简称“墨西哥新泉”)增加投资11,800万美元。增加投资后,新泉香港和公司对墨西哥新泉的持股比例不变,新泉香港持有墨西哥新泉99.75%股权,公司持有墨西哥新泉0.25%股权。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出资。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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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墨西哥新泉增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墨西哥新泉进行增资需要在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墨西哥新泉成立于2021年,位于墨西哥阿瓜斯卡连特斯州,是公司通过新泉香港持有其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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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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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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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
本次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增资标的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一)共同增资方
1、股东1
(1)股东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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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1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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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子公司墨西哥新泉增资11,800万美元,有助于更好的服务公司客户,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不断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进程。有助于不断提升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市场地位,对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该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年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本次对墨西哥新泉进行增资需要在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增资后,受到中墨两国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涉及生产汽车零部件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产品市场需求等,可能会存在因汇率波动导致的生产成本波动风险。对此,公司将指定人员积极跟进本次增资须履行的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手续等相关工作;并将充分运用墨西哥当地资源,加强对所在地市场、产业政策、市场规则的研究,严控风险,努力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和行业走势,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上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新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 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即公司认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100%。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能否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因受到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根据公司需要,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上海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上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名称:上海新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新设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新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注册地址:上海市(具体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等。(具体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2)投资人/股东投资情况
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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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
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对股东负责;管理层人员拟从公司选派或从外部聘任。
(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
本次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推进全球化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该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年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能否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成立后在实际运营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收益等风险。公司将积极采取适当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措施,防范应对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并确定其津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按照境内外上市规则完善公司董事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并确定其津贴的议案》,拟增选赵瑞昆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提请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拟确定该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10万元/年(税前),上述津贴标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该独立董事履职开始执行。
赵瑞昆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具有五年以上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赵瑞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况;赵瑞昆先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赵瑞昆先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目前在包含公司在内的2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赵瑞昆先生的相关材料,并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赵瑞昆先生的任职资格无异议的审核结果。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赵瑞昆先生简历
赵瑞昆:男,1985年7月出生,中国香港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学历,卡耐基梅隆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担任汇丰银行北京分行业务代表;2008年7月至 2010年6月,担任银率(中国)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2010年7月至 2012年12月,担任中铝矿业国际财务经理;2013年1 月至 2014年6月担任中铝矿业国际业务发展经理;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就读于卡耐基梅隆大学Tepper商学院;2016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担任中原建业(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2月至2024年5月担任建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担任博浩数据(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5年12月1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唐志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为深入推进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加强与境外资本市场对接,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或审核批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具体上市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二十四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新股。
其中,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普通股;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依据(1)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以离岸交易方式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以及(2)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具体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规模
在符合联交所及其他监管规定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与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权整体协调人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境内外监管部门、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定价方式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最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外国)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包括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以及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投资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初始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合考虑届时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相关中介意见而厘定。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仍会严格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的规定以及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引入H股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中介机构的选聘
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公司境外律师、公司境内律师、承销商境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公司秘书、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和/或董事会授权人士选聘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上市地点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的H股(以普通股形式)将在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整体协调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筹集成本分析
本次发行上市的筹集成本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向联交所支付的上市费用、合规顾问费用、公司秘书费用、路演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及其他上市所需相关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另行授权人士与相关中介机构具体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承销方式等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机构的意见等作进一步确认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备案或审核批准后,公司将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及H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H股股票并在联交所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计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拓展全球化业务、增加座椅产能、加大研发投入及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
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同意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该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并确定其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按照境内外上市规则完善公司董事结构,根据《公司法》《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拟增选赵瑞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拟确定该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10万元/年(税前),上述津贴标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该独立董事履职开始执行。
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并确定其津贴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确认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唐志华先生、高海龙先生、王波先生、李新芳女士、周雄先生、陈志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冯巧根先生、闫建来先生、张光杰先生、赵瑞昆先生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研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调整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ESG管理相关职责等内容。上述调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构成情况如下:
■
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变。
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调整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会将下设的“战略委员会”调整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ESG管理相关职责等内容,同意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和《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及《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同意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并将其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决议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以及根据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或若在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任何变化,则根据该等新政策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之范畴内,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股份配售方案、超额配售、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如有)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2)在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之范畴内,确定具体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其所需资金金额或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调整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该等项目所需资金金额;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对有关事宜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调整各项目的使用资金金额、实施主体、实施进度、实施方式等;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包括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使用);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如需)。
2.批准、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完成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的注册以及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声明与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需、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任保荐人、承销商、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司秘书、ESG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合规顾问、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背调机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
(2)批准、起草、签署、执行、修改、中止、终止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任何关联/连交易协议、上市前投资协议、保密协议、股份过户登记协议、新股发行电子化平台(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以下简称“FINI”)协议、收款银行协议、承销协议、定价协议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承诺、契据、函件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3)通过及签署公司向保荐人出具的各项确认函、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
(4)发布正式通告;
(5)起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大量印刷/派发招股说明书(包括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红鲱鱼国际配售通函、香港招股说明书及国际配售通函);
(6)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7)如有基石投资者,批准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并签署与基石投资有关的协议;
(8)代表公司向保荐人、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出具承诺、声明、确认以及授权,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
(9)向联交所进行电子呈交系统ESS(E-SubmissionSystem,以下简称“ESS”)申请,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并根据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ESS账户授权使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等);
(10)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
(11)批准保荐人代表公司向联交所激活上市申请的档案号;
(12)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
(13)核证、通过和签署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如有)、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及责任书);
(14)批准于联交所网页上传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
4.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1点至第3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附件(如有)),批准保荐人适时向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及指引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及信息,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批准向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向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出具相应的确认函;并就上市相关豁免事项向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如需)提出豁免申请;并于提交A1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外,不会修改或撤回该承诺(如果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会一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始终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确认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和指引材料;
(b)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联交所的所有资料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c)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A1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联交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尽快通知联交所;
(d)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公司会向联交所呈交《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上市规则》监管表格的表格F);
(e)按照《上市规则》第9.11(17d)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特别是A1申请递交前妥填的关于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如有)的个人资料表格(FF004)(登载于监管表格);
(f)按照《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及
(g)遵守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的规定。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在未征得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变或撤销,且联交所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该等批准)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a)所有经公司向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包括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b)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公告、陈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代表公司承诺签署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同意上述所有文件送交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联交所不时指定;及同意除事先获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而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权批准。
5.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并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批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向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供及递交A1表格及其它资料和文件(包括豁免申请),以及公司、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顾问视为必需的该等其它呈交文件,并授权联交所就上市申请及其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向香港证监会提供及递交任何资料和文件;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如涉及);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需、恰当或合适的其他所有行为及事项;就前述申请,向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
6.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拟于上市之日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改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的规定。此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情况及结合公司实际,相应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7.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境外上市股份登记事宜。
8.根据国内外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并组织具体实施,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9.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更换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10.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十六部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1)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
(2)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委托授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需)。
11.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
12.根据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修改。
13.批准将本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公司秘书或公司律师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和任何其他监管机关,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专业顾问。
14.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15.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16.于授权有效期间,上述授权涵盖因原申请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过期而公司需向联交所重新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根据《上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及上述文件的后续修订、更新和重新提交),而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如需)之相关事宜。
17.根据需要再转授权其他董事或有关人士单独或共同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上述授权的行使必须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前述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的前提下,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唐志华先生、高海龙先生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授权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
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由上述授权人士(包括其转授权人士)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即被视为公司适当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董事会在此在所有方面批准、确认和追认由上述授权人士(包括其转授权人士)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作出的、与达到上述目的和意向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文件。授权期限与《授权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选聘联席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为符合香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其联席公司秘书将履行公司的公司秘书职责,而授权代表则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具体如下:
《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高海龙先生、邹醒龙先生
《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授权代表:高海龙先生、邹醒龙先生
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授权代表:邹醒龙先生
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全权办理本次联席公司秘书的聘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前述联席公司秘书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授权代表委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香港《公司条例》下授权代表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合理规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保险”)。
上述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在遵循经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作为受益人,全体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直接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香港进行非香港公司注册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公司将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为此,董事会授权高海龙先生(可转授权)处理以下事项:
1、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
2、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委托授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需)。
上述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股东会审议通过H股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终止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逐项审议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修订及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和上述制度全文。
(下转1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