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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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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5-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130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发展”)全资子公司大招石油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2025年12月29日,公司分别向厦门华昌隆能源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河北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大招石油与前述公司在担保期限内发生的船舶燃料油购销合同项下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3月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80亿美元和1.50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5年度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为了更好地支持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追加20,000万美元的预计担保额度。追加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4.80亿美元和1.50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25年度担保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注:上述2024年度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函一

1、保证人:海通发展

2、债权人:厦门华昌隆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6、保证范围:船舶燃料油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

(二)担保函二

1、保证人:海通发展

2、债权人: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6、保证范围:船舶燃料油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

(三)担保函三

1、保证人:海通发展

2、债权人:中国船舶燃料河北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6、保证范围:船舶燃料油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大招石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大招石油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公司对大招石油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大招石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07,571.84万元人民币(以2025年12月25日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67%。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131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4号)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76,01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7.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753.1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959.9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79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51C000122号)。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大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永科技”)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拟安排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永科技将分别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5年12月29日公司、大永科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总行大厦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福建大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总行大厦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7010100100726157,截止2025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阳、陈拓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