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10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骏靶材”)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10月,你公司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产业投资人,与京蓝科技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就京蓝科技2024年至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做出承诺,并约定补偿义务。京蓝科技2024年未达到承诺业绩,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你公司应当在京蓝科技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向其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你公司作出的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黑龙江证监局对控股股东佳骏靶材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保持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沟通,督促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将视业绩补偿进展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