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及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0 证券简称:综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及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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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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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为江苏新聚提供担保进展: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1”),为江苏新聚向浦发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江苏新聚的其他股东杨苏川、吴天添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2、江苏新聚为安徽新聚提供担保:
2025年12月29日,江苏新聚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以下简称“皖东农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2”),为安徽新聚向皖东农商行申请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内部决策程序
1、本公司为江苏新聚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2025年6月2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公司为江苏新聚提供的担保系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2、江苏新聚为安徽新聚提供担保:
江苏新聚为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新聚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本公司为江苏新聚提供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江苏新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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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新聚为安徽新聚提供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安徽新聚碳纤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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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1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江苏新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 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2主要内容
债权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
债务人:安徽新聚碳纤维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新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500万元
保证范围: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乙方同意这部分债权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4、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 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公司本次为控股企业江苏新聚提供担保是公司按照股东会授权开展的合理行为,江苏新聚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自2025年以来,该公司在保持传统有机废气处理业务稳健增长的前提下,积极拓展民用净水材料、有机溶剂回收高毛利业务,现金流保持稳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方面能够有效控制,可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此外,江苏新聚的其他股东杨苏川、吴天添提供反担保,可进一步保障公司权益,整体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利于江苏新聚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安徽新聚主要从事废气处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高性能环保材料的制造,为江苏新聚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新聚能对其日常经营、财务及重大决策实施全面管理与监督,可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截至2025年9月30日,安徽新聚资产负债率为44.30%,且其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江苏新聚为安徽新聚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把握市场机遇、促进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江苏新聚为安徽新聚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支持其业务拓展与经营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整体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3,111.2万元(含本次担保),均系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1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