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邱建民先生于2024年12月25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邱建民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邱建民先生、邱扬先生、饶琦女士: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电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得润电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至2021年,因得润电子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得润电子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前述主体向得润电子归还历史欠款。邱建民未向得润电子报告上述资金实际来源,导致得润电子2020年、2021年分别虚构回款394,584,426.91元、112,960,100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66,393,093.51元;少计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434,276,587.76元。
二、2022年6月,邱建民指使得润电子子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得润电子联营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到期归还得润电子的财务资助款,导致得润电子2022年上半年虚构回款26,836,923.99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5,060,996.46元。
上述行为导致得润电子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1月11日,得润电子在完成有关非公开发行后披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1月至9月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29日,得润电子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将最终源自实际控制人的应收款项回款视为股东捐赠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交易目的和商业实质,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对2020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调增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对2021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66,393,093.51元,调增资本公积434,276,587.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付款审批单及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得润电子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邱建民作为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向得润电子隐瞒其个人向公司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回款资金情况,指使得润电子子公司向联营公司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得润电子信息披露违法,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得润电子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明知公司存在虚构回款情形,仍签字保证得润电子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得润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得润电子时任总裁、董事邱扬,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慎关注,审批同意相关预付款流程,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得润电子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得润电子时任财务总监饶琦,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慎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得润电子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以及相关款项已捐赠给公司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邱建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00万元罚款);
三、对邱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饶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邱建民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还拟决定:对邱建民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等相关公告。
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为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6.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90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
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5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将自2026年1月5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6年1月6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3.公司股票将自2026年1月6日(星期二)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得润电子”变更为“ST得润”;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055”;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以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得润电子”变更为“ST得润”
3.股票代码:002055
4.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1月6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6年1月5日开市起停牌1天,2026年1月6日开市起复牌
6.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二、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5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因此,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规范要求,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等相关公告。申请撤销本次其他风险警示还需满足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会在满足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持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强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不断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
的规范性,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将通过电话、邮件、互动易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9492166
联系邮箱:002055@deren.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朝凤路366号得润大厦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