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6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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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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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31983700ZGDB2025N00X),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磁电公司”或“债务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在2025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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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2,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山西磁电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2,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后三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9日和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5-019、2025-022、2025-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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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日,山西磁电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于2025年12月31日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31983700ZGDB2025N00X)。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为山西磁电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供应链融资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山西磁电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公司愿意为山西磁电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一)保证范围
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
2、如果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保证人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二)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导致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会主张债权人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4、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果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人同意由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指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保证人进一步同意债权人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五)其他条款
1、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债权人有权拒绝保证人处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并对保证人账户采取冻结、止付、关闭非柜面交易功能等措施,债权人并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保证人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办理,汇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
2、多项债务清偿及抵销
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保证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债权人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保证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保证人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债权人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保证人按债权人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保证人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同时,债权人有权划收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3、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4、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5、其他事项
本合同签订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5甬北山西东睦流动资金字第1号、HTZ331983700LDZJ2025N00C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也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权限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2,000.00万元,其中为山西磁电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2,000.00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327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6.1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报备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证券代码:600114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5-10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富驰公司搬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富驰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支付的第五笔搬迁补偿款2,000,000.00元人民币,剩余31,200,345.20元人民币搬迁补偿款尚未收到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预计2025年度对尚未收回的搬迁补偿款增加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4,600,172.60元,将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80,610.90元。至此,公司对尚未收回的搬迁补偿款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准备31,200,345.20元。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公司将积极推进该笔搬迁补偿款的收回,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2021年12月30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搬迁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公司”)承租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4318号的老厂区搬迁事项。上海富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签订了《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及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上海富驰公司所涉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物资搬迁等补偿总金额为82,250,394.00元人民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富驰公司共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支付的四笔搬迁补偿款合计49,050,048.80元人民币,尚未收到剩余33,200,345.20元人民币搬迁补偿款,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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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5日、2024年8月20日、2024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临)2021-055、(临)2022-001、(临)2022-090、2023-056、2024-046、2024-057。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一直积极推进该笔搬迁补偿款的收回,公司曾多次向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请示沟通,问题均未得到完全妥善解决。
2024年3月29日,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剩余搬迁补偿款,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以财政资金紧张为由,未完全履行剩余搬迁补偿款的支付义务。
公司2025年多次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且于2025年11月12日向其提交搬迁补偿款《申请报告》,明确提出“望淞南镇人民政府能够充分理解我司的现实诉求,根据《搬迁补偿协议》的约定,遵从契约精神,以缓解我司燃眉之急”。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向上海富驰公司支付了第五笔搬迁补偿款2,000,000.00元人民币,但剩余31,200,345.20元人民币搬迁补偿款仍未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截至2025年末,需对尚未收回的搬迁补偿款31,200,345.20元全额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其中以前年度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6,600,172.60元,预计2025年度增加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4,600,172.60元,将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80,610.90元,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风险提示
(一)上海富驰公司剩余搬迁补偿款的收回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日后收回剩余搬迁补偿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将相应转回已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确认增加收回当期的利润。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预计2025年度对尚未收回的搬迁补偿款增加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4,600,172.60元,将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80,610.90元,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推进该笔搬迁补偿款的收回,并密切关注该笔搬迁补偿款收回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