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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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5版)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持环保的股东情况如下: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持环保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许国栋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21965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方式:010-828007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有中持股份的股份超过5%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60%股份,系其控股股东。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部分表决权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减少,以巩固芯长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保持不变。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前后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放弃所持上市公司15,225,81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5.96%)所对应的表决权,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减少。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承诺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表决权放弃承诺》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许国栋

承诺人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与承诺人二合称承诺人

承诺人特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二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5,225,810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占出具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5.96%)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期间为《表决权放弃承诺》第七条约定的弃权期间。

二、承诺人二针对弃权股份放弃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全部非财产性股东权利且不得将放弃的该等权利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为免疑义,非财产性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罢免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目标公司章程需要经目标公司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包括委托其他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中国法律或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包括在目标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三、承诺人二承诺,其由于弃权股份的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原因导致弃权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弃权股份的数量亦应相应调整,《表决权放弃承诺》自动适用于数量调整后的弃权股份。

四、承诺人共同承诺,如承诺人拟在弃权期限(定义见下文)内增持目标公司股份,应提前与芯长征沟通并取得芯长征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并另行协商增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五、在弃权期限内,除非经芯长征另行书面同意,承诺人二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弃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在弃权股份上为第三方设置任何其他权益负担或权利限制;如在弃权期限内,承诺人二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则承诺人二应当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芯长征。

六、承诺人共同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承诺人二不得撤销《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如《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后至弃权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表决权放弃安排因承诺人原因无法实现,承诺人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且经芯长征认可的替代方案,在必要时可与芯长征签署相关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放弃承诺》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放弃承诺》之目的、确保芯长征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表决权放弃安排因承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实现的,承诺人以及芯长征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沟通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配合采取必要措施实施该等方案。

七、承诺人二针对弃权股份放弃表决权的期限(本函中称“弃权期限”)自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具体见芯长征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转让协议项下的约定)至下述日期孰早之日止:

1、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与承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达到或超过15%(为免疑义,(1)就本第1项而言,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承诺人的持股比例与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2)计算承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时应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2、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失去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免疑义,如出现芯长征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则本项应自动调整为: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失去目标公司控制权;

3、《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之日起满3年;或

4、承诺人和芯长征一致同意并书面终止《表决权放弃承诺》之日。

八、《表决权放弃承诺》的作出不导致承诺人与芯长征构成一致行动。

九、《表决权放弃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起生效。

十、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许国栋

承诺人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与承诺人二合称承诺人

承诺人特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出具日,承诺人确认不存在未公开披露的任何与目标公司其他直接及间接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二、承诺人确认并认可,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具体见芯长征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转让协议项下的约定,下同)起,芯长征对目标公司享有控股股东地位以及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承诺人不会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三、《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作出不导致承诺人与芯长征构成一致行动。在本函有效期内,承诺人共同承诺:(1)承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股东会上表决同意相应董事选举事宜等)以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席位中三分之二非独立董事系由芯长征提名、推荐的人士担任;(2)承诺人及其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或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份、协议受让股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将可转换为目标公司股份的证券转股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或安排,以谋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得滥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如承诺人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则应当就前述转让安排事先与芯长征进行协商沟通,且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时芯长征享有同等价格时优先购买权,如芯长征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诺人可以自行实施协议转让。

四、《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生效,至在任一下述情形发生时,《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自动失效:

(1)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失去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芯长征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则芯长征失去目标公司控制权);或

(2)朱阳军书面同意《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失效。

五、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芯长征、目标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1月5日,芯长征(贷款方)与中持环保(借款方)、许国栋(担保方)签署《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方: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2)贷款方: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方:许国栋。

在《借款协议》中,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借款

2.1 基于《借款协议》的条款与条件,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提供本金共计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借款,借款期限为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1年。

2.2 借款方应按每年3.0%的单利向贷款方支付借款的利息,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的各笔借款的计息期间为自放款日(含该日,定义见下)起至借款方向贷款方实际偿还该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如适用)之日(不含该日)止按日计算(为计算日利率之目的,一年按365日计算);借款方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第3.2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前述利息。

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同意,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定义见下文)起前6个月(以下称“免息期”)内免除借款方应付利息,即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各笔借款的借款利息。各方进一步同意,如果本次收购的交割日(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为准)晚于《借款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则前述免息期截止日应当相应延后至本次收购的交割日后5个月届满之日。

2.3 各方同意并确认,贷款方分二笔向借款方出借借款。贷款方应于下列条件(以下称“第一笔借款放款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贷款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方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0,000元(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下称“第一笔借款”):

2.3.1 借款方与贷款方已根据《借款协议》第六条的约定签署相关的股份质押协议;以及

2.3.2 贷款方与长江环保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

2.4 贷款方应于下列条件(以下称“第二笔借款放款条件”)满足或被贷款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方支付第二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0,000元(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下称“第二笔借款”):

2.4.1 贷款方和长江环保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国资监管规定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后生效;以及

2.4.2 借款方、担保方和贷款方已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手续(详见下文)。

2.5 各方同意借款可由贷款方及/或由贷款方指定的第三方按《借款协议》约定一次性或分批次提供。

2.6 各方确认,各方应积极促成放款条件尽早获得满足(包括但不限于积极配合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质押手续)。

第三条 还款

3.1《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的期限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之日(《借款协议》中称“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算,至以下最早发生者对应的日期止(以下称“借款期限”):

(i)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满一(1)年;

(ii)本次收购因任何原因终止之日(即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解除之日或本次收购双方确认终止本次收购之日(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的情形下))起满三(3)个月;

(iii)各方协议一致的其他时间。

3.2借款期限届满和还款

3.2.1借款期限届满后,除第3.2.2条约定或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借款期限进行延长外,借款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的当日(以下称“还款日”)一次性归还所有未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如有)。

3.2.2如借款期限因第3.1条第(ii)项的约定届满,则借款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截至当日全部借款本金对应已产生且尚未支付的利息,并且自前述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针对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借款协议》第2.2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增加至年单利5%,且借款方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对应已产生且尚未支付的利息。

3.3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借款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未偿款项。

3.4逾期还款罚息

借款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就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本金按《借款协议》第2.2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包括根据第3.2.2条调整后的借款利率)的100%起计收罚息,直至借款方偿还全部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为避免争议,双方同意,发生借款逾期的情形后,借款方偿还的每笔款项应优先偿付应付未付的利息及罚息;如有剩余,则剩余金额继续偿还借款本金。

3.5在借款期限内,如发生以下情形,贷款方可立即要求借款方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方式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未偿款项。

(i)因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违约导致未能按约定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或因其违约原因导致股份质押无法办理;

(ii)借款方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或进入破产程序;

(iii)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违反其于2026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关于放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

(iv)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作为中持股份股东作出损害中持股份利益的行为;

(v)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证券期货失信人员、遭受刑事立案调查等);或

(vi)借款方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3.6借款方认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已全部清偿的,可向贷款方提出要求,贷款方确认无误后应向借款方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为避免争议,各方确认,前述书面确认不是借款清偿的必须程序,不影响借款实际清偿的效力。

第四条 税费

4.1与借款有关的税费应由各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 保密

5……

第六条 担保

6.1为担保贷款方在《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借款方和担保方应将其持有的等值于借款本金价值的中持股份的股票(以下称“质押股份”)质押给贷款方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借款方、担保方和贷款方应于《借款协议》签署同日就本第六条约定的担保事宜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以下称“股份质押协议”),并且各方应当在股份质押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的登记手续(《借款协议》中称“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质押股份数量=10,000万元÷协议签署日前七个交易日(不含签署日当日)中持股份的股票收盘价的均价。

6.2借款方、担保方将质押股份以第一优先顺位担保形式质押给贷款方作为《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及其利息到期准时被清偿的持续性担保,担保期限自放款日起至借款及应付利息(含罚息,如有)全部付清之日止。

6.3本次收购终止时的特殊约定

各方同意,如本次收购终止,则借款人应当根据第3.1款以及第3.2款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且还应当适用本第6.3款的特殊约定:

6.3.1质押股份的数量应进行调整,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贷款方截至本次收购终止已实际提供借款金额×1.5÷质押协议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七个交易日(不含签署日当日)收盘价的均价。各方应当在本次收购被正式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股份质押协议补充协议,明确需要补充质押的股份数量(补充质押股份数量=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数量),并在质押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补充质押登记。

6.4贷款方有权于每季度末按照每季度末最后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对质押股份的总价值进行计算。若质押股份价值低于借款方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之和的1倍(如本次收购已终止的,则应为1.5倍),经贷款方要求,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增加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中持环保追加向贷款方质押其所持的中持股份股票、担保方提供不动产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

6.5各方确认,《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系借款方为筹措资金的临时性安排,基于各方正常、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发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解释为(1)贷款方与借款方、担保方存在关联关系,(2)借款方、担保方为贷款方代持股份,(3)贷款方与借款方、担保方达成对中持股份的委托持股、表决权或经营管理权委托或一致行动,或(4)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各方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倾斜的情形。

第七条 通知

7……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各方均不可撤销地承诺,除《借款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如因其违反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或招致任何行动、收费、主张、成本、损害、要求、费用、责任、损失和程序,其应赔偿非违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非违约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追究相关违约及/或赔偿责任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合理的律师费用等,以及针对违约方提起的(无论是第三方索赔、《借款协议》各方之间的索赔还是其他索赔)任何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判决、和解等。借款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其对《借款协议》第六条的违反将构成其实质性违反《借款协议》。担保方对借款方前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2如贷款人违反《借款协议》约定未能及时足额提供任一笔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应按照逾期提供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五向借款人承担违约金。

8.3尽管有《借款协议》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借款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第九条 其他

9.1《借款协议》用中文作成,正本一式陆(6)份,各方各执贰(2)份。《借款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借款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9.3争议解决

(i)因《借款协议》引起的及与《借款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行裁定,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ii)在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借款协议》所规定除争议事项外的其它各项条款。

9.4《借款协议》任何条款赋予各方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并不能排除该方依据法律规定及《借款协议》项下其它条款所享有的其它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且一方对其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并不排除该方对其享有的其它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

9.5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根据《借款协议》或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以下称“该方权利”)将不会导致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并且,任何单个或部分该方权利的放弃亦不排除该方对该等权利以其他方式的行使以及其他该方权利的行使。

9.6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索引而设,在任何情况下,该等标题不得用于或影响对本协议条文的解释。

9.7《借款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借款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借款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9.8《借款协议》取代以前各方有关《借款协议》的内容而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通讯。《借款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借款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由《借款协议》各方适当签署后方能生效。

9.9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借款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四)《股份质押协议》

2026年1月5日,芯长征与中持环保、许国栋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出质人一):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二(出质人二):许国栋

乙方(质权人):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担保范围

《股份质押协议》项下,甲方的担保范围包括:(1)甲方在《借款协议》项下应向乙方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清偿借款本金以及支付利息等;(2)由于甲方违反《借款协议》、或由于甲方违反《股份质押协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等;(3)甲方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或其他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或迟延履行金。

二、质押股份

1、为担保《股份质押协议》第1条所述担保范围内债务的完全履行,甲方应当按照《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将符合下述数量要求的目标公司股份质押给乙方:

甲方一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中持股份的5,907,172股股份(占中持股份股份总数的2.31%)质押给乙方;甲方二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中持股份的1,077,462股股份(占中持股份股份总数的0.42%)质押给乙方。

各方应当在《股份质押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的质押登记手续。

2、本次收购终止时的特殊约定

如本次收购因非乙方原因终止,则各方应当在本次收购被正式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条款,并在补充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补充质押登记:

2.1 对质押股份的数量的调整安排以及补充质押安排,其中:

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乙方实际提供借款金额×1.5÷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七个交易日(不含签署日当日)收盘价的均价;

补充质押股份数量=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数量。

3、质押股份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以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4、乙方有权按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股票收盘价对质押股份的总价值进行计算。若质押股份价值低于甲方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之和的1倍(如本次收购已终止的,则应为1.5倍),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增加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一追加向乙方质押其所持的中持股份股票、甲方二提供不动产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

5、《股份质押协议》下质押效力及于质押合同孳息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押合同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红股、红利、股息等)。

三、质押期限

1、本股份质押的期限自《股份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包括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前述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解押手续。

四、质权的实现

1、若甲方未能按照《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乙方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乙方有权依法行使质权。

2、乙方行使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卖出质押股份、将质押股份拍卖、变卖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以上实现方式需要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扣除实现质权的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清偿乙方为实现质权而支出的费用;

(2)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

(3)如有剩余,归甲方所有。

五、质押股份的管理

1、在质押期间,甲方应妥善管理质押股份,确保质押股份的价值不受损害。

2、甲方不得擅自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份,不得对质押股份设置任何其他权利限制。若甲方擅自转让质押股份,所得价款应优先偿付乙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

3、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持股份的章程规定,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但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六、 通知与协助

……

七、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擅自处分质押股份、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其他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造成的损失据实赔偿,乙方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2、若乙方违反《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擅自处置质押股份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造成的损失据实赔偿,甲方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八、争议解决

1、《股份质押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股份质押协议》引起的及与《股份质押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行裁定,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九、费用承担

1、因办理出质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2、《股份质押协议》项下的有关评估、公证、登记、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如有)由甲方承担。

3、除《股份质押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签署与履行《股份质押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条款

1、《股份质押协议》经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生效。

2、《股份质押协议》系《借款协议》的附件和有效组成部分,与《借款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的协议。

3、如在办理股票质押手续时应质押登记部门要求另行签署股票质押合同的,则该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

(五)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等事宜的备忘录

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中持股份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等事宜,芯长征与中持环保、许国栋于2026年1月5日协商一致如下:

1、中持股份董事会设九名董事,其中三名独立董事、五名股东代表董事、一名职工董事。芯长征提名/推荐四名股东代表董事和两名独立董事,中持环保提名/推荐一名股东代表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中持股份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芯长征提名/推荐的董事担任。各方(并确保各自一致行动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会上表决同意相应董事选举事宜等)以促使和实现对方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董事长。

2、《备忘录》经各方签署且《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生效后生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失效时,《备忘录》亦一并失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为 33,215,816 股,其中27,308,644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芯长征于2026年1月5日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质押其持有的5,907,1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31%),一致行动人拟质押其持有的1,077,46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42%),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承诺和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四)《股份质押协议》”,目前尚未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

除上述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 的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的

许国栋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关于放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关于不谋求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借款协议》《股份质押协议》《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等事宜的备忘录》等;

5.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也可在上海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许国栋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许国栋

日期: 年 月 日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60390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62号1106-3室(江宁开发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A2座10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芯长征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主要股东已列示股权比例高于5%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芯长征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注:上述芯长征下属子公司系芯长征控制的核心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芯长征无控股股东,朱阳军直接持有芯长征7.78%股份,并通过担任无锡集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寰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远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控制芯长征11.77%、4.57%和4.68%表决权,通过与苏江、赵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分别控制芯长征2.72%和1.5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芯长征33.04%的表决权,为芯长征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芯长征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披露主体及担任持股平台无锡集创、南京远征、威海寰宇、无锡帕克奇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渡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朱阳军先生无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芯长征成立于2017 年,是一家集功率半导体器件设计研发与封装制造、功率半导体器件测试设备研发与制造为一体的技术驱动型半导体企业, 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功率半导体器件和功率半导体器件测试设备。

芯长征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注1:资产负债率=当期末总负债/当期末总资产*100%;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注3:上述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其余期间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和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和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战略考虑,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结合自身行业发展、产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发展等因素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芯长征已遵照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分别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下转1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