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6版)
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的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主债权,反担保人均提供担保。
(四)公司、山东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2、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4、反担保的最高限额: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5、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上述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五、其他
1、此项业务用途为北京华素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为北京华素经营收入。
2、北京华素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四环医药100%股权;四环医药持有北京华素94.214%股权;因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故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4,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9.24%和25.35%,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6,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9,5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4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华素《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华素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4、北京华素《反担保书》;
5、中关村担保《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关村担保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7、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0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
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素)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共同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北京华素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北京农商银行协商,北京华素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由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方、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1312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3、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北京华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25)第01423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中关村担保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股权结构
■
4、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关村担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抵押资产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京(2020)朝不动产权第0059348、0059353、0061238、0061240、0062039、0062056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224473、1224498、1224463号),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385.98平方米。上述抵押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5,654.04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4,600.65万元。
除本次抵押外,北京华素、公司下属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均由公司以该抵押资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均为中关村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申请2,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004)。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担保范围及方式:乙方同意就授信协议项下因银行向甲方连续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4、担保期限:乙方的保证期间按授信协议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5、反担保措施:
(1)反担保类型: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反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二)公司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抵押人(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简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其他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简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4、反担保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的最高限额包括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的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主债权,反担保人均提供担保。
(三)公司、山东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2、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4、反担保担保金额: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5、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上述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五、其他
1、此项业务用途为北京华素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为北京华素经营收入。
2、北京华素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四环医药100%股权;四环医药持有北京华素94.214%股权;因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故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4,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9.24%和25.35%,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6,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9,5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4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华素《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华素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4、中关村担保《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关村担保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6、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0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
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混凝土)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北京农商银行协商,中实新材料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仍由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和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方、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1312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3、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实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25)第01423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中关村担保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股权结构
■
4、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关村担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抵押资产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京(2020)朝不动产权第0059348、0059353、0061238、0061240、0062039、0062056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224473、1224498、1224463号),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385.98平方米。上述抵押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5,654.04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4,600.65万元。
除本次抵押外,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均由公司以该抵押资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均为中关村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申请2,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003)。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实新材料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担保范围及方式:乙方同意就授信协议项下因银行向甲方连续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4、担保期限:乙方的保证期间按授信协议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5、反担保措施:
(1)反担保类型: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反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二)公司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抵押人(反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抵押权人(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简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其他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简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4、反担保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的最高限额包括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的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主债权,反担保人均提供担保。
(三)公司、山东华素与中关村担保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2、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范围: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4、反担保金额:同《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5、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上述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五、其他
1、此项业务用途为中实新材料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为中实新材料的混凝土销售收入。
2、中实新材料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94.80%股权,小股东北京竣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5.20%股权;中实混凝土持有中实新材料84.80%股权,小股东北京菘峰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新材料10.00%股权,北京竣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新材料5.20%股权。鉴于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因而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亦未将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4,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9.24%和25.35%,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6,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9,5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4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中实新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实新材料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4、中关村担保《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关村担保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6、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