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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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批准、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同意、注册、豁免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非香港公司以及招股书),签署、核证、提交、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任何过程稿)及在该等文件上签字及/或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盈利预测备忘录,作出营运资金充分性的说明,必要和适当地修改、批准、签署、递交、注册及发行招股说明书,批准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须缴付的申请费,批准大量印刷及派发招股说明书(包括红鲱鱼国际配售通函(如有)及国际配售通函(如有))等上市文件,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二)、(三)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如代表公司向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及其它相关文件、信息(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并对A1表格及其它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香港上市费用的缴纳,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提出豁免申请,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执行、修改、完成A1表格和其他相关文件,并于提交该表格及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外,不会修改或撤回该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如适用)其有义务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并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如适用)其有责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促使他人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和完整且不具误导性或欺诈性之信息、资料;并确认A1表格及随附提交之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和完整且不具误导性或欺诈性;
(2)如果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呈交的A1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误导性或欺诈性,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3)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
(4)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文件;
(5)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监管机构对A1申请提出的问题提交的书面回复);
(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同意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3) 代表公司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以及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盘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盘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除事先或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2)和(3)项下的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
(五)起草、修改、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上市申请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所有行为及事项;就前述申请,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
(六)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或决定其终止,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和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和任何其他监管机关,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及第三方中介机构。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时的具体分配比例;根据招股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九)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授权予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向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供及递交A1表格及其他资料和文件(包括豁免申请),以及公司、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顾问视为必需的该等其他呈交文件。
(十一)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批准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称“ESS”)的申请,批准及确认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适时提交有关ESS 的申请和开户事宜、签署相关申请文件、确定及提交相关信息和各账户使用者资料、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和签署ESS条款及细则(经不时修订)的接纳函件。
(十三)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四)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十五)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该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十六)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提请股东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董事会将上述授权进一步转授予公司董事长及/或其进一步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行使上述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本议案及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议案所述的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
上述授权及转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如公司已在该等授权及转授权期限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则授权及转授权期限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或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需要,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的基础上,公司拟授权冯橹铭先生、童莹莹女士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授权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该等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期限与《授权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根据需要再转授权其他董事或公司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获董事会授权人士转授权的其他董事或公司有关人士不得就上述事项再次转授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搁置投资入股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搁置投资入股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董事吴长明、何文天、王树光、苏浩、罗冲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持续为股东带来更加高效的回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董事吴长明、何文天、王树光、苏浩、罗冲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8、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董事吴长明、何文天、王树光、苏浩、罗冲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6年1月26日下午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