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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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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还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周期、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偶发的重大自然灾害、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的股票价格存在若干不确定性,并可能因上述风险因素而出现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审慎判断。

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与要求、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资本成本,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股东回报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股东回报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股东回报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规定的股东回报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原则、现金分红条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相对上一年度同比有增长,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分配。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有重大项目投资的情况下,且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满足长期发展的需求,增强后续发展,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度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分配比例。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热线、投资者邮箱、互动易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2022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母公司的净利润521,386,050.47元,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52,138,605.0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350,058,854.60元,减分配2021年度的现金红利178,490,324.10元,2022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2,640,815,975.92元。

2023年5月19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2年末总股本663,614,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3.0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共计199,084,233.9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2023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47,573,728.03元,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64,757,372.8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640,815,975.92元,减分配2022年度的现金红利199,084,233.90元,2023年度末未分配利润总额为3,024,548,097.25元。

2024年5月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3年末总股本663,614,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4.0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共计265,445,645.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3、2024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10,624,107.74元,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81,062,410.7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024,548,097.25元,减分配2023年度的现金红利265,445,645.20元、2024年度中期分红199,084,233.90元后,母公司2024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合计为3,289,579,915.12元。

2024年9月13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为663,614,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199,084,233.90元(含税)。2025年5月17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4年末总股本663,614,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3.2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共计212,356,516.1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2024年度,公司分配现金股利411,440,750.06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4,134,185,954.88元,2025年度中期分红拟以公司总股本663,614,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85,811,951.64元(含税),2025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2025年半年度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0.06%。

2025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663,614,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合计现金红利185,811,951.64元(含税)。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2022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合计875,970,629.16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12.44%。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过专项研究论证,制订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与要求、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资本成本,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规定的股东回报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原则、现金分红条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相对上一年度同比有增长,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分配。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有重大项目投资的情况下,且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满足长期发展的需求,增强后续发展,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现金分红的比例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度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2026-2028年),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分配比例。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热线、投资者邮箱、互动易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5-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2026年8月末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663,614,113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199,084,233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4、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 323,511.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且未考虑发行费用影响);

5、2024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299.13万元和90,357.25万元,假设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4年水平持平,同时假设202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分别为0%(持平)、10%(上涨10%)、-10%(下降10%)三种情形;

6、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由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力度,持续推进产业专业化整合,打造科技型国际化企业,但资金发挥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取得成效,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巩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具体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将得到提升,抗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同时,募集资金到位有助于夯实公司的业务发展基础,有利于公司医药材料领域进一步拓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并巩固市场地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合规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继续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业务审批制度,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并提升经营业绩。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在公司实现产品升级、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前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鲁中投资、鲁中控股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山东药玻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山东药玻利益。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山东药玻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规定采取的相关处罚或相关管理措施,依法承担对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山东药玻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国际、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国药集团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山东药玻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山东药玻利益。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山东药玻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规定采取的相关处罚或相关管理措施,依法承担对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山东药玻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国药国际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山东药玻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山东药玻利益。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山东药玻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规定采取的相关处罚或相关管理措施,依法承担对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山东药玻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依法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并切实履行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