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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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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主要业务经营情况公告

2026-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6-0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主要业务经营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5年12月房地产销售情况

2025年12月,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面积13.5万平方米,同比减少20%,环比11月增加56%;合同销售金额19.9亿元,同比减少31%,环比11月增加66%。

2025年1-12月,公司累计实现合同销售面积120.6万平方米,同比减少30%;合同销售金额177.3亿元,同比减少33%。

二、2025年12月新增土地情况

2025年12月,公司无新增土地情况。

三、2025年12月旅游综合业务情况

2025年12月,公司旗下文旅企业合计接待游客571万人次,同比下降6%。

2025年1-12月,公司旗下文旅企业合计接待游客7970万人次,同比上年下降1%。

公司聚焦跨年节点,整合资源打造多元化节庆活动,焕新游玩体验。演唱会、无人机等系列假期专项活动,让欢乐氛围与沉浸体验深度交融。

注:月度经营数据为阶段性信息,可能与后续定期报告数据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以公司正式发布的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6-0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结果公告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近日,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华侨城集团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华侨城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3,304,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华侨城集团。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华侨城集团持有公司3,920,562,506股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8.78%。

(二)除本次增持计划外,华侨城集团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已披露的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华侨城集团计划自2025年7月15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华侨城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增持金额不低于1.11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2.20亿元人民币。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27)。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华侨城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3,304,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54%,增持金额约为111,018,585.97元(不含交易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华侨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963,867,203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9.32%。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侨城集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