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暨复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6-00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002554,证券简称:惠博普)将于2026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复牌。
2、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停牌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1月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的通知,水业集团正在筹划股权转让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惠博普,证券代码:002554)自2026年1月9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
停牌期间,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但因整体方案仍在进一步洽谈中,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公司预计无法在2026年1月13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惠博普,证券代码:002554)自2026年1月13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说明
2026年1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水业集团与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装备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水业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41,432,3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60%)转让给百利装备集团。本次交易最终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百利装备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HBP2026-005)。
三、股票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惠博普,证券代码:002554)自2026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复牌。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股票复牌后,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6-005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与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装备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水业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41,432,3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60%)以每股3.44元的价格转让给百利装备集团,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174,527,246.1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亿柒仟肆佰伍拾贰万柒仟贰佰肆拾陆元壹角陆分)。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百利装备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国资委”)。
3、百利装备集团已出具承诺,本次通过协议转让获得的公司股票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但前述股票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本次交易后,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机构经营者集中审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相关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水业集团与百利装备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水业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41,432,3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60%)以每股3.44元的价格转让给百利装备集团,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174,527,246.1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亿柒仟肆佰伍拾贰万柒仟贰佰肆拾陆元壹角陆分)。
本次股份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水业集团,其持有公司407,059,72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国资委”)。如上述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百利装备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天津市国资委。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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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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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本次收购人身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披露日,百利装备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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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智资本”)持有百利装备集团100%股权,为百利装备集团的控股股东,天津市国资委持有津智资本100%股权,为百利装备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水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07,059,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2%,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后,水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65,627,3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百利装备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41,432,3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60%,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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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1月14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水业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百利装备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方案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41,432,33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6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每股人民币3.44元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1,174,527,246.16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后由乙方按持股比例享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或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但上述调整不影响股份转让总价款。
(二)股份转让对价款支付安排
2.1 开立共管账户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乙方应按本协议第2.2条的约定,分期向共管账户划入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2)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正常履约且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共管账户内的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甲方。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和乙方各自委派代表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2.2 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以下条件、方式及进度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签署且共管账户已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款项,即人民币352,358,173.85元(大写:叁亿伍仟贰佰叁拾伍万捌仟壹佰柒拾叁元捌角伍分),占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
(2)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款项,即人民币587,263,623.08元(大写:伍亿捌仟柒佰贰拾陆万叁仟陆佰贰拾叁元零捌分),占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乙方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支付完毕后,甲方配合乙方向深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的合规确认申请。
(3)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款项,即人民币234,905,449.23元(大写:贰亿叁仟肆佰玖拾万零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贰角叁分),占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乙方支付该笔款项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将共管账户95%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乙方指定的天津市内的地址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解除对共管账户剩余5%款项的共管。
(三)交割
在本协议所约定的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依据其性质需在过户完成日满足的除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乙方A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四)上市公司治理
4.1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能够获得半数以上的董事会席位、甲方获得1名董事会席位,各方配合办理董事会提前换届改组。
4.2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为乙方之后,甲方认可并尊重乙方的控股股东地位,不对乙方在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中的控股股东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含甲方控制的主体、甲方的一致行动人,或者甲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主体)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改变、侵害乙方或承继其控股股东身份的关联方(如适用)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享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且不以任何形式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4.3 乙方承诺,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3年内:
(1)乙方应积极做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梳理体系内与上市公司有协同业务的机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积极通过资本运作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2)乙方不得通过新增不合理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对于上市公司与甲方现有的关联交易业务,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下,乙方支持其正常开展;
(4)乙方保持上市公司员工队伍基本稳定,薪酬福利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五)甲方剩余股份的处置
5.1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为乙方之后,甲方如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将相关减持结果在抄送上市公司的同时及时告知乙方;若甲方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时,应提前10日征询乙方意向,保障乙方优先受让权利。
(六)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6.1 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截至交割日为真实、准确并无误导性,甲方承认乙方是在该等陈述和保证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甲方承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其所知的、在董事会改组完成日前已经或者可以合理推断将会违反或不符甲方陈述和保证义务的情形通知乙方,且将根据乙方合理要求给予乙方与目标公司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6.2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截至交割日,除上市公司已予以公告披露、或在乙方尽职调查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上记载的情况外,关于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及甲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2)上市公司有权享有并使用与其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已获得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准许、批准和其他授权;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了财务报表并照章纳税;
(3)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其他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包括保证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4)甲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等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5)上市公司不存在破产、资不抵债、退市的情形。
各方确认,甲方在本条(第6.2条)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不包含上市公司已经予以公告披露、或在乙方尽职调查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上记载的相关事项。如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或在乙方尽职调查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上记载,不视为甲方虚假的陈述和保证,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6.3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截至交割日,关于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本次交易事项:
(1)甲方完全有权利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并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本协议条件能够得以执行。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政府单位或机构的许可或批准,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义务,也不会导致或构成违反或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政府单位或机构的许可或批准,或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义务。
(2)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或甲方已向乙方披露或本协议已明确载明的情况外,甲方合法拥有上市公司股份,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支配、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标的股份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标的股份无权利瑕疵,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的情形之外,未以任何形式设定其他质押及/或其他任何性质之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诉讼、仲裁、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或作出有关给予设立权利限制的协议或承诺。
(3)甲方向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受让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4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甲方将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上市公司,维护上市公司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为维护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股权价值,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上市公司不进行下述事项:
(1)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主营业务;变更股权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减资);任免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员工的薪酬及福利制度、变更员工激励方案;制定与职工相关的利润分享计划;
(2)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大资产(指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或在其上设立其他第三方权利,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3)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知识产权,导致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改变决策机构的规模、代表分配和表决机制;
(4)主动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重大协议指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协议),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或减少上市公司损失的除外;
(5)终止、限制或不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续办或维持任何重大许可;主动放弃上市公司权益或额外增加负担,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为第三方(包括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全部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设立子公司,或与第三方开展合资、合伙或其他形式的资本合作;
(6)进行任何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交易达成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7)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记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或监管机构要求而作出的除外。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全部必要的权限或授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主体资格及本次交易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或导致违反其合作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已经获得了进行本协议项下本次交易所必须的同意、批准或授权。
(3)乙方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对价款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或解除对相关款项的共管)。
(4)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配合甲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本次交易必备文件的报备、披露。
(5)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每项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及标的股份过户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对于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担保等事项,由乙方承接,在控制权变更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八)费用及税收
(1)各方自行承担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本次交易相关的各自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用。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合规确认、证券查询及过户登记及其他费用按深交所及登记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则各自承担;如未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3)各方均应自行承担各自因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发生的税赋。
五、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水业集团作为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上述承诺已于2024年1月8日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百利装备集团属于机械装备行业,主要从事智能电气装备、绿色能源装备、通用机械装备三大产业的相关业务,打造“水利水电+抽水蓄能”和“源网荷储+零碳微网”核心产业,是天津市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国有企业集团。
本次通过股权转让引入百利装备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主要是基于控股股东能够更好的为上市公司赋能,助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激发公司潜在活力、增强公司经营韧性,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高质量地发展。
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战略转型及健康发展。
七、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能否通过前述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能否通过前述审查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6、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事项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6-003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5,249,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4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883,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4%。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0,728,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52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8%。
现场会议由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9,001,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67%;反对5,97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5%;弃权27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635,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073%;反对5,9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82%;弃权2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铮铮、鲍嘉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