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被司法裁定执行
暨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被司法裁定执行
暨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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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执行裁定的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4日,因上海海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海毅公司”)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作出(2025)鲁02执3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杉杉集团信用账户中的65,230,000股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票予以强制平仓,平仓数量以了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广福街证券营业部(下称“国泰君安”)对杉杉集团的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为限;在平仓处置了结后,将杉杉集团信用账户的剩余股票、资金等全部划转到杉杉集团名下普通账户,同时将该普通账户内的资金、股票及孳息等全部予以冻结,并全部划拨至申请执行人上海海毅公司名下;每股股票按划拨过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以抵偿杉杉集团相应债务,该股票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上海海毅公司时起转移。
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5日,国泰君安对杉杉集团信用账户持有的公司31,945,400股股份进行强制平仓处置。强制平仓处置后,杉杉集团信用账户持有的剩余公司33,284,600股股份于2025年2月26日被划转至杉杉集团普通账户内,并于2025年2月27日被青岛中院采取冻结措施。
2025年2月25日,杉杉集团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并指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杉杉集团对上述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青岛中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鲁02执异274号执行裁定:驳回杉杉集团的异议请求。杉杉集团不服该执行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2025)鲁执复329号执行裁定:驳回杉杉集团的复议申请,维持青岛中院(2025)鲁02执异274号执行裁定。
二、本次执行裁定涉及的股份情况
本次执行裁定涉及的股份为杉杉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3,2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
经杉杉集团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获悉,2026年1月13日,上述股份已解除冻结,并完成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杉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87,01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6%;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525,724,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7%。
对于上述权属争议股份,杉杉集团管理人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向山东高院的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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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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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致行动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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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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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五、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杉杉集团部分持股被司法裁定执行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减持股份的,如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