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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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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6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9:25,9:30一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930.288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3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06.098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4.19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8.14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3.95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6人,代表股份624.19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0%。

9.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锋、孙耀忠、李明黎、刘红玉、李江、赵书峰、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31.0402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23%;反对18.3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2%;弃权8.7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1.0402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23%;反对18.37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2%;弃权8.73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中高层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3.638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5%;反对17.2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9.38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1.4902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07%;反对17.27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1%;弃权9.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