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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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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2026-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6-003

转债代码:113659 转债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共青城莱克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最终登记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标的基金”)

● 出资金额:标的基金总规模人民币2亿元,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9亿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95%。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在后期运营过程中,项目投资易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交易方案及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把握新兴产业投资机遇,拓展公司多元化投资渠道,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于近日与普通合伙人北京睿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石成长”)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共青城莱克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总规模拟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9亿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95%。

标的基金主要投资高端制造、核心技术等领域的企业。

(二)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北京睿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睿石成长为此次设立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石磊为代表,从成立至今一直正常经营,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睿石成长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以外其他有限合伙人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睿石成长执行合伙事务,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 委派石磊为代表,负责管理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及相关业务的决策工作。投委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2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名由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投委会的投资决策必须获得全体委员的同意方能通过。

2、各出资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包括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等。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

3、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告之“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合伙企业之投资目的为通过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或债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借壳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出售股票、股权转让或实现债权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主要投资高端制造、核心技术等领域未上市的企业。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普通合伙人:北京睿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马斌

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莱克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之目的为从事创业投资,即通过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或债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借壳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出售股票、股权转让或实现债权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三)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7年。

尽管有前述之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视合伙企业之实际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之合伙期限,经合伙人决定可以最多延长一年。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合伙人应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应文件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如果合伙企业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两次延长合伙期限之后需要继续延长合伙期限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2、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1%。

3、出资缴付

3.1分期出资

首期缴付认缴出资总额的10%,后根据投资项目交割进度,据实支付基金份额。各期认缴出资的缴付时间按照3.2及3.3约定时间缴付。

3.2 首期出资

合伙企业成立后,各合伙人应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认缴出资额的10%(“首期出资”)支付至银行监管账户。

3.3 剩余出资

剩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缴付时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付款日五个工作日前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列明各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付款日期。各合伙人应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应付出资额支付至银行监管账户。

3.4 不能按期出资的约定

任何合伙人未于缴付出资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足。若任何合伙人逾期三十日仍未缴清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取消该合伙人缴付本次及其后续出资的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缴付出资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日起三十日内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本次及后续的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并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合伙人被取消缴付本次及其后续出资的资格并不免除其缴纳已产生之逾期出资利息之义务和责任。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取消合伙人缴付本次及其后续出资资格的情形下,则

(1)该违约合伙人丧失在共青城莱克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中的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

(2)在根据本协议进行分配时,该违约合伙人以其应得收益的 1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共青城莱克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

3.5 出资违约金处理

本条规定的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作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之违约合伙人的出资额;该等收入在合伙企业清算时由全体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按其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五)管理费

在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按本有限合伙实缴出资额的1%/年支付管理费,共收取3年,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扣减该计费期起算之前已退出项目的原始投资成本,各合伙人按照各自认缴出资额在总认缴出资额中所占比例承担管理费,管理费从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或者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中支付。

管理费一次性预先收取,在全体合伙人缴付出资后支付。

(六)分配与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的现金收入(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债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股票出售所得等)应按照第(六).1和(六).2条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合伙企业因投资中止或终止、交易安排需要等原因取得的被投资企业退回的投资款项不在此列。

合伙企业取得项目投资的可分配现金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取得项目投资的可分配现金收入首先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全体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

(2)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直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实缴出资额单利8%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每一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实际缴付日起,至其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完成上述分配后,标的基金退出项目的现金收入的85%分配给全体合伙人,15%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清算时,对全体合伙人已分配的现金收入及基金账面现金及资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合并计算,根据上述第(3)项所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比例分配。

2、非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建议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1)清算前,对于公开交易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作出日前二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收盘价格算数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清算前,对于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流通的股权、资产等,通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部分股权或资产的评估确定其价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3、亏损和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以普通程序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保障日常经营及主业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本次参与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更好地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优势及资源优势,有利于公司把握新兴产业投资机遇,拓展投资渠道。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可控。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次对外投资实缴资金是分期出资,即首期缴付认缴出资总额的10%,后根据投资项目交割进度,据实支付基金份额,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现金流,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在后期运营过程中,项目投资易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交易方案及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