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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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6-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8日;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2026年1月19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根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6)沪东证经字第177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委托代理人:姚燚,女,****年**月**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12月15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12月16日、12月17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6年1月19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号19层对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刘宇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周闻君、姚燚进行计票。截至2026年1月16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75,840.59份,占2025年12月18日权益登记日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0,081,277.89份的2.87%,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