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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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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策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华泰紫金策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18日证监许可[2025]2821号文准予注册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1月3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等)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阅读登载在本公司官网(https://www.htsc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者变更销售机构,届时将另行在本公司官网列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1、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2、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95597)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实施侧袋机制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9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策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代码和简称

基金代码:026666

基金简称:华泰紫金策略精选混合型发起A

基金代码:026667

基金简称:华泰紫金策略精选混合型发起C

(三)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发售。

(七)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除外),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发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若在直销机构上线销售,届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其他销售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十)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1月30日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具体营业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二) 基金费率

投资人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认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三)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b)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3.00元,则可得到10,003.00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5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50%)=9,950.24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50.24=49.76元

认购份额=(9,950.24+3.00)/1.00=9,953.2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3.00元,则可得到9,953.24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利息为50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利息为5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四)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 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投资人开户

投资者需具有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9:30—11:30、13:00—17:00。17:00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间(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每一发售日17:00 以后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办理。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17:00前。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4)《一般风险揭示书》、《传真交易协议》、《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5)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4、到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3)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或服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汇款交易”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网上直销: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司网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缴款。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9:30—11:30、13:00—17:00。17:00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需公章确认);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签字;

(7)《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一般风险揭示书》、《机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或服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汇款交易”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1层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法定代表人:江晓阳(代)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江晓阳(代)

客服电话: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站:https://www.htsc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登记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江晓阳(代)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高妍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联系人:倪益

九、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过程中发生的与基金销售有关法定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