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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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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2026-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03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21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48,546,613.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17,780.00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42,939,23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88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6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445,759.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7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46,384,99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88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988,8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8%。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毕松羚、邱建军已回避表决。议案3.00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相关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04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1月19日以电话及书面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6年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召集并主持,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05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表决通过,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06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2月06日14:3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2月0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2月0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2月02日

7、出席对象:

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6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④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2、特别提示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1 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提案1.00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 2/3 以上通过。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①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③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④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6年2月4日下午16: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办公室),并请进行电话确认,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2月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证券部

4、联系人:毕松羚、户莉莉

联系电话:0533-6696036

传 真:0533-6696036

电子邮箱:hdzqb@sdhead.com

5、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1月2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10”,投票简称为“赫达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若仅在某位候选人名下打“√”而未填报选举票数,视为该位候选人得到该股东所投与其持股数额相等的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总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

如: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2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2026年2月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事项:1、请委托股东对上述审议议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并在相应表格内打“√”;每项均为单选,不选或多选均视为委托股东未作明确指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名称及签章(法人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6日下午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12月31日,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2.2026年1月5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下,于2026年1月21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348,546,61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17,780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272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384,9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885%。

1.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2,939,2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883%。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6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45,7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1%。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262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88,8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8%。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董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公告的《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毕松羚先生、邱建军先生回避本议案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144,024,037股。

表决情况:同意143,956,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32%;反对3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92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3100%;反对3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8526%;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8373%。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307,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3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38,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911,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0555%;反对3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898%;弃权38,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548%。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6,333,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31,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2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937,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7044%;反对31,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7889%;弃权2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5067%。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