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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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6-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3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2年,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签订了《[JXB2022银团贷款001]银团贷款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2025年,经借款人、贷款人平等协商,就各方签署的《JXB2022 银团贷款人保001银团保证合同》订立补充合同,担保金额由100,000万元变更为53,543.0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本次经各方平等协商,签署《〈JXB2022银团贷款人保001银团保证合同〉补充合同》,担保金额变更为34,500万元。

2022年,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工银浙银团2022-3-08]银团贷款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2025年,经借款人、贷款人平等协商,就各方签署的《2022年营业(保)字0071号银团保证合同》订立补充合同,担保金额由180,000万元变更为114,555.0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本次经各方平等协商,签署《〈2022年营业(保)字0071号银团保证合同〉补充合同》,担保金额变更为68,500万元。

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由不超过618,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670,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由不超过82,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30,000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嘉华尼龙(江苏)

2、被担保人二:嘉华再生(江苏)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江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嘉华尼龙(江苏)

1、保证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3、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4、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银行的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项下本金34,5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嘉华再生(江苏)

1、保证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4、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银行的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项下本金68,5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由不超过618,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670,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由不超过82,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30,000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余额431,6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余额30,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85.39%、5.94%。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