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18 证券简称:江苏北人 公告编号:2026-007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126,387股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相应减少2,126,38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79%,公司总股本将由118,601,725股变更为116,475,338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18,601,725元减少至人民币116,475,33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8日和2026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务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需持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申报登记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18号
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即2026年1月24日至2026年3月9日(9:30-11:3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2886165
其他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并于寄出时电话通知公司联系人。邮件封面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88218 证券简称:江苏北人 公告编号:2026-006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2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18号一楼VIP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2,126,387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振友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6人;
2、董事会秘书韦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翁思雪、孙烨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