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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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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1月23日以书面传签的形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就以下事项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最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拟向下列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人民币/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2、最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怡亚通隆泰商贸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怡亚通隆泰商贸有限公司拟向下列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7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人民币/万元

3、最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辖属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可分期分批办理,每笔业务金额、利率等由具体合同或文件约定为准。

4、最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宜宾怡亚通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与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宾怡亚通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拟向四川川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8,56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5、最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持股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议案》

鉴于公司中长期持股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出售完毕,且已按照相关规定清算、分配完毕,该事项已经过公司中长期持股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董事会审议提前终止公司中长期持股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6、最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提请董事会于2026年2月9日召开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6-010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有19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合并报表内的担保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2025年度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15,250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

2、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3、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2026年度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并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8,880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25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9,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9,000万元。

2、广西怡嘉伟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3、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5、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签订《授信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6、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7、福建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福建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8、山西怡亚通馨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保证协议》,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9、江苏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度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10、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公司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500万元。

11、辽宁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12、深圳市怡通数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13、北京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14、惠州市安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700万元。

15、龙岩市精博亚通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16、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17、安鼎盛(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公司与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

18、深圳前海立信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19、长沙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0、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21、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22、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23、浙江百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24、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前电工《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25、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39,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嘉伟利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4、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保证期限:《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7、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下转1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