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6-012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况
近日,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通信”或“公司”)与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智投资”)、韩华龙、杭州仑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仑智投资”)、岳智(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岳智投资”)、湖州昊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昊智投资”)共5位合伙人签署《杭州渠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共同投资杭州渠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渠智基金”、“合伙基金”或“合伙企业”)。渠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1,400万元,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500万元。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本次参与投资渠智基金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相关部门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8-06-04
3、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北楼1505室
4、法定代表人:韩华龙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华龙
6、主要投资领域:专注于新能源、新材料、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高科技领域的股权投资。
7、备案登记情况: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P1002051,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8、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九智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参与设立合伙基金的投资人韩华龙、仑智投资、岳智投资、昊智投资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仑智投资、岳智投资、昊智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九智投资)。
三、投资合伙基金的具体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一)投资合伙基金的具体情况
1、基金名称:杭州渠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3、出资方式:人民币货币出资
4、基金规模、出资进度: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1,4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项目进度及需要向各合伙人发送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出资缴付。
5、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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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范围:本合伙基金可投资于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等高新技术行业的非上市股权,并可以通过投资或受让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标的。
7、备案登记情况:合伙基金将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完成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本合伙基金的备案手续。
8、公司对本合伙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9、公司对本次投资的会计核算方式: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投资合伙基金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最终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二)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1、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合伙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自合伙基金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内,自合伙基金成立日之日起算至1年为本合伙基金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不得再进行股权、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仅可进行现金管理类投资。投资期后6年为本合伙企业的退出期。根据合伙基金的经营需要,基金管理人可独立决定合伙基金进入延长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
2、管理费用:在本合伙基金投资期限内,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费率为2%/年,以实缴出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实缴出资总额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本基金退出期内,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费率为1%/年,以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作为计算基数,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延长期和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3、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构成为截至分配基准日本合伙企业全部现金资产减去应付未付税费后的余额。合伙企业在取得每笔投资收益后若产生可分配利润金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各合伙人分配。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企业的可供分配利润在预留应付的合伙企业的合理费用及管理费后,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投资本金分配:分配各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即,按截至分配之日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合伙人获得其全部本金。
(2)收益分配:在完成本条第(1)款的分配后,剩余可分配金额为合伙企业收益,合伙企业收益按照以下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1)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取得年化8%(单利,含本数)的门槛收益;
2)若在完成第1)项分配后,剩余可分配金额的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中的80%分配给各合伙人(各合伙人所分配的超额收益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占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超额收益中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4、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有限合伙人入伙后,对其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投资退出方式:本合伙企业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具体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决策或者按照届时签署的协议执行: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各区域性产权交易所挂牌后出售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或股权退出;
(3)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或被投资企业研发项目的经济权益实现退出;
(4)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6、管理方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本合伙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由本基金管理人一并执行与承担。
7、投资决策程序:全体合伙人同意,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协议的签署及投资指令的发送。管理人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账面现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
8、关联交易投资:关联交易是指本合伙基金与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当本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项目发生关联交易时,应由本合伙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做出决定,并由管理人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披露。
9、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权利: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等。
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若尚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应本条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等。
(2)有限合伙人
权利: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请求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参加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参与本合伙基金的收益分配等。
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金额;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等。
10、合伙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公司通过参与投资渠智基金,旨在专注于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等高新技术行业的非上市股权,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平台优势,识别具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标的,从而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并有助于公司围绕主营业务进行上下游的产业协同,推动公司业务的长远布局和稳健发展。
(二)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1、登记与备案风险:本次投资尚需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基金业协会办理本合伙基金的备案手续。变更登记与备案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2、出资风险: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尚未实际出资,合伙企业的后续出资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出资风险。
3、基金拟投项目风险:渠智基金聚焦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等高新技术行业投资项目,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但该类项目存在商业化变现路径具有不确定性等风险,若所投项目发展不及预期,则项目退出路径存在不确定性。
4、基金清盘风险:渠智基金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届时存在基金期限已满但项目未完全退出等原因导致基金被动延长情形,造成基金无法及时清盘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也未担任其任何职务。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将根据基金投资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杭州渠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