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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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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位科技”)全资子公司森华易腾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支行”)签署了《额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6)京银授额字第000048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约定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支行向森华易腾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额度贷款,额度有效期为自《借款合同一》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月6日止。

森华易腾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合同编号:HTWB1101000022026000001,以下简称《业务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490260032(B))。业务合同约定受信人在业务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可向授信人申请使用的综合产品池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额度期限自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12月23日。

为支持本次融资业务的开展,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支行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京银授额字第000048号-担保01和DBSX1490260014(B)01),公司为森华易腾依前述《借款合同》分别与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支行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888,569.98万元,其中:预计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3,000.00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76,569.98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金云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7,000.00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金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2,000.00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大位乌罕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0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不同担保主体对于同一融资事项均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预计总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为自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以融资担保额为限计算担保余额,且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8,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0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6,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森华易腾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京银授额字第000048号-担保01)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

保证人(乙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甲方和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2026)京银授额字第000048号的《额度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本合同“保证范围”条款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SX1490260014(B)01)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证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合同“债权确定期间”条款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2、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若主债权为本外币混用的授权,则主债权最高余额系指等值人民币余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本合同第1条“主债权”项下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2)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4)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

(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61,419.98万元(含上述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2.37%,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1,419.9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37%;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为154,419.9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1.86%。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