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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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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2026-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拟认缴出资2,45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总额的32.9966%,对合伙企业不构成重大影响;合伙企业对星海图(北京)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合伙企业对其持股比例低于1%,对其不构成重大影响。

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投资方向为单一投资标的,投资标的所处行业竞争者较多,未来研发成果转化及市场开拓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公司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投资收益不达预期、决策失误及亏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公司近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纵横金鼎”)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奥佳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共青城青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参与投资共青城青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基金计划专项投资于星海图(北京)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拟认缴出资额为7,425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拟认缴出资2,45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总额的32.9966%,对合伙企业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名称: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973687349

3、成立时间:2014年6月9日

4、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805号308-44号

5、法定代表人:何富昌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8、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何富昌。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纵横金鼎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09988。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纵横金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纵横金鼎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纵横金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714293884

(2)成立时间:2011年3月29日

(3)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江路88号

(4)法定代表人:伍亚林

(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代码:300926.SZ)

(6)注册资本:43,430.9173万元人民币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伍亚林

(8)经营范围:汽车用精密模具及高精密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模具制造;冲压零部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激光拼焊汽车转向支架、落料件、汽车天窗用包塑件、汽车门锁用包塑件的生产、销售,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6733419J

(2)成立时间:2004年12月3日

(3)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1626号

(4)法定代表人:刘国平

(5)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代码:002537.SZ)

(6)注册资本:117,401.6745万元人民币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国平、孙刚。

(8)经营范围:计算机数据服务及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终端设备的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销售;移动网络增值电信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新能源汽车、专用汽车整车及车架、配件的制造与销售;钢板的剪切、冲压加工,汽车总成及零部件的加工与制造,家电零部件的加工与制造,模具的开发与生产,电机、电机原件及电机零部件的开发与生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厦门奥佳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K5DW1J8C

(2)成立时间:2026年1月15日

(3)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云谷路36号501室之二百七十七单元

(4)法定代表人:邹剑寒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14.SZ),实际控制人为邹剑寒。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机器人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设计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厦门奥佳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厦门奥佳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CPKMBL2A

(2)成立时间:2023年7月5日

(3)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4)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7)合伙人信息: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894.SZ)持股比例为99%,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名称:共青城青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K4JK5L92

3、成立时间:2025年12月25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5、拟认缴出资额:7,425万元人民币

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7、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8、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各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情况:

11、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星海图(北京)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CU7WRA5A

(3)成立时间:2023年9月5日

(4)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经海五路3号院14号楼

(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6)注册资本:139.0615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进出口;数字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对星海图(北京)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合伙企业对其持股比例低于1%,对其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范围:星海图(北京)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未来实际上市主体(拟投标的暂定为前述主体,若上述拟投标的进行重组或其他方式调整股权结构的,则以最终实际投资的标的公司主体为准)。

(二)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止(“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延长。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本条约定再进行延长的,自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延长期(“延长期”)。

(三)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1)对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对已投项目进行管理/行权/退出及其他业务相关事项的决定权,并开展上述事项的具体工作,以及有权进行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订立与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和退出、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合同,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相关合同和文件;

(4)聘用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对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请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6)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7)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四)有限合伙人

1、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五)入伙、退伙

1、有限合伙人入伙

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八分之七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接纳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

(2)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财产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人入伙

除非普通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4、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普通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六)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

1、进行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远期合约等衍生证券交易;

2、从事抵押、担保、单纯贷款业务。但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且如发生上述借款或者担保行为的,相应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进行赞助、捐赠;

4、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行为。

(七)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管理

与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已实际投资项目退出相关的事项,以及协议约定的应该由投资决策程序决策的事项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其专业判断独立决定。对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使合伙企业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八)投资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在境内交易所(包括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或境外交易所(包括不限于纽交所、港交所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2、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投资者等收购;

3、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

4、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其他退出方式。

(九)管理费

合伙企业按照有效投资金额的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即,各合伙人按照其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的2%/年承担管理费)。管理费计费周期按照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算,至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止,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若本合伙企业提前进行工商清算的,则管理费计费截止至工商清算的初始分配基准日(工商清算初始分配基准日具体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确定)。有效投资金额分多笔支付的,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之日为准,分别计算对应的管理费。

(十)收益分配

1、现金分配

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目”)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间接来源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以及股息、红利等可供分配现金的),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扣除应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1)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分,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2)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直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实现单利8%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收益核算期间为自对应的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部分有效投资金额向合伙人分配的分配基准日为止。若有效投资金额分多期支付,或/和可供分配现金分多次分配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和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分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

各方确认,如按协议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报的,则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8%/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人可得优先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在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剩余余额部分;

(3)以上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其中余额的80%按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实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余额的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2、非现金分配

(1)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有限合伙人决定对其持有的有效投资额以非现金分配,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除有限合伙人对其持有的有效投资额以非现金分配外,在可行的情况下,除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在非现金分配的方式下,分配顺序和方式比照现金分配执行。

(2)除具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外,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资产价值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如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二分之一以上份额的合伙人未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上述资产的价值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定。

(3)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十一)亏损分担

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二)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议事机构,下述事项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期限的延长;

(2)单次交易金额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20%的关联交易;

(3)决定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

(4)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合伙人决定的其他事宜;

(5)普通合伙人决定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2、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本协议对相关事项所需的决定有明确约定的,获得相应的同意后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应经普通合伙人和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守约有限合伙人同意后作出决议。但对决定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本协议之投资决策条款的变更修改,对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调整(管理人自愿放弃收取全部或部分管理费/业绩报酬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的选聘和权限、合伙企业收入和收益分配、清算等相关条款的修改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院有判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旨在借助其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同时充分发挥合伙企业各方资源及优势,通过投资硬科技领域具备技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与公司业务形成资源协同及优势互补,有利于公司及时把握机器人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机,探索新的市场机遇,为公司产业链的拓展和整合储备并培育新的战略发展项目,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存在的风险

1、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合伙企业投资方向为单一投资标的,投资标的所处行业竞争者较多,未来研发成果转化及市场开拓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公司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

3、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监管政策、投资标的、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决策失误、投资失败及亏损等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可能的亏损风险。

公司将及时跟进基金的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标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市场情况,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并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后续将根据投资基金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在保证和促进主业发展的前提下,借助合伙企业的投资平台、专业团队及项目资源优势,公司能够拓展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投资效率,布局优质项目,强化产业协同,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智能制造产业的稳健发展和长期布局,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目标。

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未在基金中任职。

3、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形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共青城青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