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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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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公告编号:临2026-003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相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确保其主营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发展,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1月28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在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7月6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2、2026年1月28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科技公司”)在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7月6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2,2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针对公司已实际为环境科技公司提供的合计14,200万元担保,环境科技公司少数股东青岛澳商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05%)、青岛澳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06%)、青岛澳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5%)及青岛澳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84%)已以其持有的环境科技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按持股比例分别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9日,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7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11.00亿元,为环境科技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2.00亿元。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5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2025-019)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5-026)。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进出口公司基本情况

(二)环境科技公司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进出口公司(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7月6日止。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环境科技公司提供担保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环境科技公司(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7月6日止。

本合同有关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条款内容与上述“(一)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相关条款内容相同。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相关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公司相关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等子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环境科技公司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且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实质业务,由此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但针对前述已实际为环境科技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其他少数股东均已以其持有的环境科技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按持股比例分别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12.43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93%。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1.6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6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