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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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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6-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03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已于2025年6月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其中,2025年预计对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71,000万元,预计对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1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6)。

(一)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在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将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子公司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16,000万元,调剂给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25年9月30日,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具体调剂情况如下:

(二)担保实际发生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签署担保合同金额人民币33,000万元,实际使用担保金额为22,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担保期限指主债务合同期限,保证期间根据各担保合同约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2、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5,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

债务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8,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保证范围:

(1)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0,000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5、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5年度预计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和资金安排,依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所有被担保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对象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94,076.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7.34%,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