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6-020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志红等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的主要内容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王志红、王军、李鹏程、岳小平:
经四川证监局现场检查,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精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治理方面:部分董事会决议未见个别董事表决票;部分监事会决议未见个别监事表决意见;内幕信息登记档案未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二、内部控制方面:工程施工关联交易中存在关联方先施工再补签合同的问题;部分收入确认单据未留存。
三、财务核算方面:个别委外加工物资错计收入;部分出口业务存在当年已出口完成,次年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存货跌价金额未考虑合理的税费及费用支出;个别其他非流动资产未及时结转至在建工程。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事项导致2024年年报收入错报1,245万元,占比0.15%,利润错报100万元,占比0.25%。
四、信息披露方面:关联交易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披露不准确;未披露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志红、总经理王军应当对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责;董事会秘书李鹏程应当对公司治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违规行为负责;财务总监岳小平应当对与财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的违规行为负责。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临精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红、王军、李鹏程、岳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强化内控和财务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责令改正措施》后,高度重视《责令改正措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后续公司将根据四川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强化财务核算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