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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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6-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6-004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3号)《关于对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6〕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八一钢铁未及时将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2024年少计提折旧1894.5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上述事项发生期间,吴彬任公司董事长,刘文壮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樊国康任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并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请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根据新疆证监局后续通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及相关人员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6-00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八一钢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3)、《八一钢铁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4)。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立案。

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八一钢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75)。

2026年1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公司、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

(二)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八一钢铁及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八一钢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121,967.86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040,000.00元。

2023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09,680,000.00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0,870,000.00元。

2024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514,395,569.24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534,817,067.03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一钢铁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八一钢铁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吴彬作为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八钢集团、八一钢铁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申辩,经研判,新疆证监局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八一钢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八钢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

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2.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