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11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1000万美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8.97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年2月2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9695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2.88%。
2、本次被担保对象一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一无锡海普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芯创”)的全资孙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海普芯创及其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合同本金金额为1000万美元。
3、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日、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海普芯创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在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海普芯创的担保额度与其全资子、孙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分配。海普芯创少数股东一无锡新联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新联普”)及无锡海普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无锡海普同创”)同意以各自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对海普芯创提供的人民币3亿元担保额度中等值3000万美元的担保额度调至其全资孙公司香港海普。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3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孙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香港海普向Xiaomi Finance HK Limited(以下简称“小米金融”)申请的最高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融资提供了最高本金额3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近日,依据相关主合同的更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小米金融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不再为上述香港海普向小米金融申请的3000万美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担保金额由最高本金额3000万美元调整为1000万美元。
2、基于香港海普新融资业务开展,近日,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小米金融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依据《保证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香港海普向小米金融申请的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融资提供最高本金额1000万美元连带责任保证。海普芯创少数股东一无锡新联普与无锡海普同创同意为该笔担保事项按各自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及接受反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小米金融
债务人:香港海普
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2、原协议第二条"被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修订为: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指所有债务人于主合同项下对于债权人所应负有的全部债务(以下称"被担保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为:$10,000,000.00(小写),壹仟万美元(大写)。
3、原协议第三条"主债权发生期间"修订为: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为自2026年01月26日至2027年01月25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权人:小米金融
债务人:香港海普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1000万美元
4、保证范围:债务人于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回购款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费用、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款函费、催收费等)。
5、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接受反担保主要内容
(一)公司接受无锡新联普反担保主要内容
1、接受人: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无锡新联普
2、反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反担保最高限额:170万美元(该金额按照担保总额1000万美元乘以股东所持股权比例17%计算得出)
4、反担保范围:公司因主保证而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回购款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费用、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款函费、催收费等)。)均为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计入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受本承诺函项下反担保最高额限制。
(二)公司接受无锡海普同创反担保主要内容
1、接受人: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无锡海普同创
2、反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反担保最高限额:150万美元(该金额按照担保总额1000万美元乘以股东所持股权比例15%计算得出)
4、反担保范围:公司因主保证而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回购款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费用、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款函费、催收费等)。)均为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计入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受本承诺函项下反担保最高额限制。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1000万美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8.97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2.88%。公司累计为海普芯创及其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合同本金金额为1000万美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及其关联方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6.40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及其关联方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金额为人民币188.74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9.54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金额为180.77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小米金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充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小米金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无锡新联普与无锡海普同创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函》。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