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暨后续增持计划的更正公告

2026-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17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暨后续增持计划的更正公告

公司股东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6)。经事后核查发现,因股东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的一致行动人张文丰先生疏忽, 其报送的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持股数量有误,现对该公告更正如下:

更正前:

2、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53,01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324%。其中:广州万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6%;广州万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表决权股份46,97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6868%;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张文丰不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2026年1月26日,张文丰首次增持后,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未发生变化,仍为53,01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324%。其中:广州万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6%;广州万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46,47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836%;张文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31%;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持有公司股份。

更正后:

2、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53,06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427%。其中:广州万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6%;广州万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表决权股份46,97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6868%;张文丰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03%;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2026年1月26日,张文丰首次增持后,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为53,06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427%。其中:广州万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6%;广州万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46,47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836%;张文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134%;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持有公司股份。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18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更正后)

公司股东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2025年9月18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志健、原控股股东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亚太矿业的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投资”)、朱全祖、兰州宝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辉商务”)签署了《合作协议》,就股份收购、表决权委托、股份减持、公司治理、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9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2、2026年1月23日,广州万顺、陈志健、亚太矿业、太华投资、朱全祖、宝辉商务就2025年9月1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协议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3、2026年1月26日,陈志健、广州万顺与张文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

4、为履行《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收购事项,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文丰先生已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31%);同时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计划自2026年1月26日起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含2026年1月26日已增持股份)不少于4,800,000股,且不超过9,600,000股。

公司于今日收到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出具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一致行动人事项

2026年1月26日,陈志健(甲方)、广州万顺(乙方)与张文丰(丙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各方应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一致行动事项

1.1本协议签署之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代码000691.SZ,以下称“上市公司”)中甲方、乙方、丙方的持股及控制情况如下:

1.1.1.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万顺”),广州万顺持有上市公司 53,011,595股(其中直接持有股份6,040,000股,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的股份46,971,595股),陈志健为广州万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2.【张文丰】拟通过大宗交易或其它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1.2有鉴于此,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对其的不时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决策及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采取一致行动,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决定有关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事项;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发行公司债券;

(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及主要公司治理制度;

(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2)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供担保、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13)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4)召集临时股东会;

(15)共同提案;

(16)决定停止经营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3一方应保证本人、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授权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关联人在进行本协议1.2.款约定的事项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2.一致行动期限

2.1一致行动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可另行签订协议提前结束。

2.2各方在上述期限内应按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

2.3各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3.一致行动的实现

3.1一般规定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决策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凡涉及一致行动事项时,应征询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的意见和意思表示行使相关权利,确保各自的意思表示与甲方保持一致。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

3.2关于召集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事先就召集情况特别是拟审议的事项征询甲方的意见;如果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如无法取得甲方同意,则不得召开相关会议。

3.3关于提案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拟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出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应当事先就该事项征询甲方的意见;如果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如无法取得甲方同意,则不得提出相关议案。

3.4关于表决权的行使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各方应征询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的意见和意思表示行使相关权利,确保意思表示与甲方保持一致;如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

3.5关于亲自出席与委托出席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委托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另外两方(包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若协议各方均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应当在甲方意见下,共同书面委托第三方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以甲方表决意见作为委托表决意见,并根据在授权委托书中对议案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如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

3.6关于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名

各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提出提案的规则共同提名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确保各方提名的董事(包括协议各方本人)在所有董事会决议中的意思表达(包括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表决的事项)根据甲方的意见采取一致意见;如各方提名的董事经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则各董事均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以甲方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或建议董事会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4.一致行动的保证

4.1各方承诺,在其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期间(无论表决权数量多少),将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拟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进行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另外两方有优先购买权。

4.3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

4.4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各种形式的监管措施,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30天内仍未消除影响的,则其他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二、增持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

为履行《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收购事项,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文丰先生已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31 %);同时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计划自2026年1月26日起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含2026年1月26日已增持股份)不少于4,800,000股,且不超过9,60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

广州万顺与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为受陈志健先生控制的企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同时广州万顺因与张文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53,06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427%。其中:广州万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6%;广州万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表决权股份46,97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6868%;张文丰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03%;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2026年1月26日,张文丰首次增持后,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为53,06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427%。其中:广州万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6%;广州万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46,47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836%;张文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134%;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持有公司股份。

3、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6年1月26日增持前的12个月内除以下情形外无增持计划:

广州万顺于2024年9月20日披露了股份增持计划,计划自2024年9月20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该增持计划已于2025年9月19日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拟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4、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为履行与亚太矿业、太华投资、宝辉商务及朱全祖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资金来源: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含2026年1月26日已增持股份)不少于4,800,000股,且不超过9,600,000股。

3、增持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1月26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7、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9、相关承诺: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太华投资未按计划减持或因增持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时,增持主体将根据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告知函》;

2、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陈志健及张文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19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日收到管理人出具的亚太管字【2026】7号《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11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同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年12月26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2025年12月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等规定持续协助公司执行相关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与程序终结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均已符合,管理人已就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作出《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同日,兰州中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由管理人继续协助公司处理重整计划遗留事项。

二、重整计划遗留事项的执行情况

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监督和协助公司完成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清偿、偿债现金分配、转增股票划转等遗留事项。截至目前,重整计划相关遗留事项已基本完成,具体如下:

(一)破产费用支付和共益债务清偿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和过户税费等;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公司随时支付。

截至目前,本案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网络债权人会议服务机构的中介机构费用;已发生的转增及划转股票的税、费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费用等,管理人已协助公司支付至相关主体指定银行账户。剩余预留用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合同费用、继续经营而发生的劳务报酬等已满足付款条件的共益债务,管理人已协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现金清偿;对于剩余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共益债务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预计发生情况全额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二)偿债现金分配、提存情况

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并结合兰州中院裁定确认债权情况、职工债权公示情况、预计债权情况、债权人申请保管情况等,协助公司予以分配或继续提存、保管偿债现金,具体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的债权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

截至目前,经兰州中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1家。根据兰州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管理人协助公司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分配现金清偿款,相关偿债现金已分配完毕。

2.职工债权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管理人将按照100%的清偿比例进行分配。

截至目前,经管理人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人共21家。管理人协助公司向21家职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分配现金清偿款,相关偿债现金已分配完毕。

3.普通债权分配、保管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为:(1)每家债权人在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普通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2)每家债权人在1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按照70%的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按照前述清偿方案所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截至目前,经兰州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人共38家,另涉及1家债权人因享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而转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已结合债权申报与债权裁定确认情况、债权人提交保管偿债资源申请情况等,完成普通债权分配、保管及提存工作如下:

(1)管理人协助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载明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向37家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分配现金清偿款,相关偿债现金已分配完毕。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之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主体的,且债权人尚未从其他相应主体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可向公司及管理人书面提交《关于保管偿债资源的函》,申请管理人保管偿债资源。该保管不视为债权人受领了偿债资源,债权人可向其他主体继续追偿。2025年12月31日,2家银行担保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保管偿债资源的函》。因此,管理人对该2家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偿债资源予以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兰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年。该等偿债资金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并结合相关债权清偿或债权人书面要求进行处理。

4.预计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对于可能与公司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管理人预留相应偿债资源。该类债权获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管理人结合公司的账面记载情况,为预计债权预留偿债现金,该部分预留的偿债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相关规定处理。

(三)向重整投资人划转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投资人合计受让公司转增股票161,635,000股。2026年1月12日,经司法协助执行划转,重整投资人受让的161,635,000股股票已全部登记至各重整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四)剩余资金划付情况

2026年1月14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沟通函》,函请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第二部分“四、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相关规定,协助在清偿或提存完毕偿债资金后,将剩余投资人投入资金汇入公司账户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完成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共益债务和分配破产债权等事宜;同时,管理人已将未达付款条件的共益债务清偿款、预留用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债权人申报保管的偿债资源、预计债权所涉偿债资金提存至管理人账户。2026年1月29日,管理人已将剩余资金划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综上,截至目前,管理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执行清偿、分配或继续提存、保管偿债现金以及向重整投资人划转股票等遗留事项。后续,管理人将根据付款条件成就情况,依照重整计划相关规定处理预留、提存或保管的偿债现金。

三、备查文件

管理人出具的亚太管字【2026】7号《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通知》。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