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接69版)
5、业绩补偿担保措施
(1)乙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各49%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业绩补偿义务及本协议、《收购协议》(《收购协议一》与《收购协议二》的合称)项下所有乙方义务的担保,在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项或未按照《收购协议》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2)乙方应于《收购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如因相关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签署相关格式文本的主债务协议和质押协议方可办理该等质押登记手续,各方应当共同配合办理),并将质押登记证明交付甲方。
(3)质押期限自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至以下孰早的时间点终止,各方共同配合办理股权质押解除登记的相关手续:
①如甲方后续启动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49%股权,则以49%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
②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已履行完毕《收购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之日;
③《收购协议》终止之日。
(4)丙方自愿对乙方上述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补充偿付责任:
①甲方应在乙方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计算应补充偿付金额并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甲方实施补充偿付。
②丙方为乙方承担补充偿付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对丙方实际承担的补充偿付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因内部各自承担补偿金额之事宜所产生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③为担保《业绩补偿协议》本项下义务的履行等事项,待《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一应将其持有的甲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质押给丙方。
6、丙方业绩补偿
(1)丙方承诺,根据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所确认的结果,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际净利润小于合计承诺净利润的,则丙方应当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予以业绩补偿。
应补偿金额 =(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乙方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
其中:
①“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指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
②“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指经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的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
甲方应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计算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甲方实施补偿。
7、丙方资产减值补偿义务
2030财务年度届满时,甲方将对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标的公司权益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对目标公司出具以商誉减值测试为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商誉减值测试”),若标的公司已经存在商誉减值或有明确证据表明标的公司资产将要发生商誉减值的,甲方将就标的资产计提相应商誉减值,若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乙方及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金额的,丙方应当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承担另行补偿责任:
丙方应承担的资产减值补偿金=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乙方及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金额
本条所称“乙方及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金额”,系指:
(1)乙方根据上述“4、乙方业绩补偿”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业绩补偿金额;
(2)丙方根据上述“6、丙方业绩补偿”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业绩补偿金额。
丙方应当在甲方就目标公司资产计提相应资产减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资产减值补偿金。
以上乙方和丙方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合计最高限额为本次交易对价。
8、业绩奖励
(1)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期实际净利润>当期承诺净利润,则甲方应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团队成员进行奖励,超额业绩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2)如标的公司在2026年实际净利润>2026年承诺净利润,则甲方应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团队成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等于超额净利润的20%,计算方式为:2026年超额业绩奖励金额=(2026年实际净利润-2026年承诺净利润)×20%。
(3)如标的公司在2027年及2028年累计实际净利润>2027年及2028年承诺净利润,则甲方应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团队成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等于超额净利润的20%,计算方式为:2027年及2028年超额业绩奖励金额=(2027年及2028年累计实际净利润-2027年及2028年承诺净利润)×20%。
(4)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
(5)乙方应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尽快确定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并书面通知甲方。
(6)超额业绩奖励对象限定为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超额业绩奖励的支付时间、在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之间的分配比例等具体方案应在满足前述规则的基础上,按照标的公司相应审批流程审批后实施。
(7)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取得超额业绩奖励的纳税义务由其自行承担,且标的公司有权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为各方签署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3)各方一致同意,《收购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作为《收购协议》附件,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应用于饮料、食品等领域用的包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切入液冷散热的高景气赛道,形成公司第二增长曲线,上市公司将积极推进人才、技术、客户资源的有效融合,提升上市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与行业地位,推动上市公司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公司尚需对各方后续签署的正式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如需)等审议程序。公司管理层经过审慎调研和讨论,认为相关行业具有较大成长空间,本次签订框架协议事项有利于帮助公司在相关领域的战略布局,为公司寻找新的业绩增长点,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向好发展。
本次股权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本次股权收购不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3、《关于卓晖金属暨联益热能股权转让之业绩补偿协议》;
4、《关于卓晖金属暨联益热能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
5、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富科技
股票代码:003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莫振龙
住所/通讯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源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就收购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51%股权及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与相关交易对方正式签署的《关于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为“《收购协议一》”)《关于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为“《收购协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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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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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购买卓晖金属51%股权、联益热能51%股权,详细内容请参见上市公司同日披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莫振龙作为上市公司前述交易的对手方之一,分别出让其所持有的卓晖金属25.50%股权、联益热能10.00%股权。
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万股股票,占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详细内容请参见上市公司同日披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以资产收购事项完成为前提条件,因任何原因上市公司资产收购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本协议转让不予实施。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绑定标的公司原股东与上市公司共同长期发展,实现买卖双方长期利益共享与价值共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主动减持其在金富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2026年2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5.43元/股价格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560万股股份,占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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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2月4日,陈金培与莫振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对本次协议转让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陈金培
受让方(乙方):莫振龙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1,560.00万股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15.43 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4,070.80万元。
(三)股份过户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1、股份过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股东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定金):上市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一》和《收购协议二》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价款,即4,814.16万元(大写: 肆仟捌佰壹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 ),该款项作为本协议定金;
(2)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甲乙双方已就标的股份完成办理股份变更的过户手续后且上市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一》和《收购协议二》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80%的价款,即19,256.64 万元(大写: 壹亿玖仟贰佰伍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
(四)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甲乙双方应自行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必要材料,配合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甲乙双方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分别就上述股份转让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
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36个月。股份限售期限内,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乙方有义务在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配合甲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该等股份的限售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性质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其作出虚假的声明与保证,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一方违约导致其他方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违约一方应当对其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若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超过约定时间15日仍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总交易金额的20%作为本次交易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六)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共同签署的《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本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相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预计不会发生变更。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八、承诺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标的股份自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股份限售期限内,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若股份限售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及其关联方陈婉如、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如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完成交割,自《框架协议一》《框架协议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除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以外,本承诺人不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亦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而增加的股票,本承诺人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约定,自觉接受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监管部门的监督,若违反本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莫振龙
2026年2月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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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莫振龙
2026年2月4日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富科技
股票代码:003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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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6年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就收购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51%股权及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与相关交易对方正式签署的《关于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一》”)《关于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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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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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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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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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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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购买卓晖金属51%股权、联益热能51%股权,详细内容请参见上市公司同日披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莫振龙作为上市公司前述交易的对手方之一,分别出让其所持有的卓晖金属25.50%股权、联益热能10.00%股权。
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万股股票,占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详细内容请参见上市公司同日披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以资产收购事项完成为前提条件,因任何原因上市公司资产收购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本协议转让不予实施。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绑定标的公司原股东与上市公司共同长期发展,实现买卖双方长期利益共享与价值共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完成交割,自《框架协议一》《框架协议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除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以外,本承诺人不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亦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而增加的股票,本承诺人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持股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2026年2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莫振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5.43元/股价格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万股股份,占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受让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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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由182,415,800股下降至166,815,800股,对应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70.16%降低至64.16%。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2月4日,陈金培与莫振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对本次协议转让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陈金培
受让方(乙方):莫振龙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1,560.00万股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15.43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4,070.80万元。
(三)股份过户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1、股份过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股东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定金):上市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一》和《收购协议二》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价款,即4,814.16万元(大写:肆仟捌佰壹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该款项作为本协议定金;
(2)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甲乙双方已就标的股份完成办理股份变更的过户手续后且上市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一》和《收购协议二》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80%的价款,即19,256.64万元(大写:壹亿玖仟贰佰伍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四)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甲乙双方应自行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必要材料,配合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甲乙双方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分别就上述股份转让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
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36个月。股份限售期限内,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乙方有义务在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配合甲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该等股份的限售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性质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其作出虚假的声明与保证,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一方违约导致其他方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违约一方应当对其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若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超过约定时间15日仍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总交易金额的20%作为本次交易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六)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共同签署的《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本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受让方用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受让方承诺相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70.1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下降至64.16%。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预计不会发生变更。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八、承诺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受让方莫振龙承诺对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标的股份自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股份限售期限内,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若股份限售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如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完成交割,自《框架协议一》《框架协议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除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以外,本承诺人不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亦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而增加的股票,本承诺人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约定,自觉接受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监管部门的监督,若违反本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息披露人一、二承诺:
基于《关于卓晖金属暨联益热能股权转让之业绩补偿协议》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资产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陈金培及陈婉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24亿元。
如陈金培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则陈金培及陈婉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人民币7.14亿元。
九、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金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婉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珊珊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珊珊
2026年2月4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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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金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婉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珊珊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珊珊
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