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6-003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15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73,819,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3%。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2月9日(星期一)。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请勿在解限期间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会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可能导致相应股东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1号)同意注册,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9,313,200股,并于2023年2月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567,939,870股变更为757,253,07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24,564,71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6.4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632,688,35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3.55%。
2023年8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股份数量为7,954,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2024年2月19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份数量为250,858,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3%,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年3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份数量为5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由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3,549,651股(此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11日),公司总股本由757,253,070股增加至760,802,721股。
截至2026年1月27日,公司总股本为760,802,721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386,118,207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0.7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374,684,51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9.2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股份数量为373,819,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3%。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73,819,924股,将于2026年2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5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集团”)、上海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裕富”)、广州力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力辉”)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本企业具有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企业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具有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存在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
3、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湘国投”)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湖南裕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裕升”)、湖南裕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裕璞”)、湖南裕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裕广”)、湖南裕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裕创”)、靖西源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靖西源聚”)、湖南裕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裕瑞”)、湘潭裕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湘潭裕和”)及南宁市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楚达”)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现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企业所持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将按照《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广州力辉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进行购回。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1)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企业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不会滥用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宁德时代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及振湘国投承诺:
(1)本企业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企业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2、宁德时代承诺:
(1)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化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九)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及振湘国投承诺:
(1)本企业同意公司现有股份结构较为分散,无单一股东可以基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2)本企业认为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情形,也未存在单一股东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取得控制董事会或管理层权利的情形。
(3)本企业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间除申报文件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诺无条件承担因此引发的行政处罚、诉讼追偿等一切经济损失。
2、宁德时代承诺:
(1)本企业同意公司现有股份结构较为分散,无单一股东可以基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2)本企业认为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情形,也未存在单一股东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取得控制董事会或管理层权利的情形。
(3)本企业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间除申报文件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诺无条件承担因此引发的行政处罚、诉讼追偿等一切经济损失。
(十)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如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发行人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发行人需要补缴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公司无条件地与其他出具承诺的持股5%以上股东共同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赔偿责任。针对前述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赔偿责任,本公司与其他出具承诺的持股5%以上股东按各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相应确定各自具体的补缴及赔偿金额,本公司及发行人其他出具承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彼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电化集团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任何对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自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四、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振湘国投承诺:
一、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期间,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组织或关联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期间,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四、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均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2月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73,819,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13%。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15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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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申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有43,283,25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股东上海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有11,80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股东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有5,00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其余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申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自公司上市至今,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公告的名称相比,部分股东已更名,其中股东湖南裕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湖南裕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注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1349%。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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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6年1月2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公司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其他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