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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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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市已届满三周年。公司上市三年以来,治理规范有效,经营管理及内控管理水平亦有长足进步,建立了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公司已无需通过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具备成熟的客观条件;同时,《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各方在董事会、股东会的表决上不再一致行动,更有利于各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直接在董事会、股东会中表达各自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促进公司决策机制更加民主和高效。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结构出现不稳定状态,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本次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张棪棪先生作为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严格按照《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瑞启通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具有客观真实的原因和背景,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随着《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瑞启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后,将持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主要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认为,欧阳宇飞、史清、瑞启通、唐晓峰已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欧阳宇飞、史清、瑞启通、唐晓峰的一致行动关系自2026年2月9日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欧阳宇飞、史清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史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为瑞启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史清不存在实际支配或控制瑞启通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瑞启通与唐晓峰先生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该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做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

2、本次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张棪棪先生作为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变更不会对瑞启通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3、《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史清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结构出现不稳定状态,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附件:

张棪棪先生简历

张棪棪,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4月至2006年11月,任职于钰硕电子科技,担任工程师;2006年11月至2012年1月,任职于创锐讯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资深工程师;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职于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资深工程师。2018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运营部主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裕太微

股票代码:6885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最近5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瑞启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为一致行动人,欧阳宇飞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7.01%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欧阳宇飞为瑞启通的原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不再为一致行动人,且欧阳宇飞不再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均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12.41%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与欧阳宇飞、唐晓峰、瑞启通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自然终止,且欧阳宇飞不再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前述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下:《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限于2026年2月9日届满,自2026年2月10日起各方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欧阳宇飞和张棪棪签署的《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欧阳宇飞与瑞启通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张棪棪自2018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瑞启通6.7683%的份额。

公司于近日还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说明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其本人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不是其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单独或与瑞启通其他合伙人共同控制瑞启通进而实际支配或控制瑞启通所持有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情形。

因此,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一致行动协议》的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任何一方与公司截至上述告知函出具日的包括前十大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史清、欧阳宇飞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六、承诺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将继续履行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自然终止所致,不涉及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变更为无实控人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将持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4、《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

5、《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说明函》;

6、《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

(签字): 史清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清

(签字): 史清

签署日期: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