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2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股本变动公告

2026-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

发行股票数量:1,228,346,40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3.81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

发行股票数量:262,467,19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3.81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新增股份的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涉及有关单位及术语的简称与上市公司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或批准;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资监管有权部门备案;

4、本次交易已获得国资监管有权单位的批准;

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7、本次交易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2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金力股份100%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金力股份100%的股份。

根据中联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08,371.92万元。交易各方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友好协商后确认,在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人民币508,000.00万元。其中,40,000万元以现金对价的方式支付,468,0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结合标的公司股东承担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义务、股份锁定等因素,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总对价×90%×该股东所转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总对价扣除前述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之和后,剩余对价部分由各业绩承诺方按其被收购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被收购股份总额的比例享有。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锁定价格的方式向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其中4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6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

(三)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4年11月15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初始发行价格为3.8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0名交易对方(102名交易对方中袁梓豪、袁梓赫仅获得现金对价)。

4、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中联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金力股份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分析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金力股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08,371.92万元,母公司口径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为20.78%,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为12.68%。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08,000.00万元。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结合承担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义务、股份锁定等因素,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上市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总对价×90%×该股东所转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总对价扣除前述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之和后,剩余对价部分由各业绩承诺方按其被收购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被收购股份总额的比例享有。具体如下:

单位:元

5、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

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08,000.00万元,其中的468,000.00万元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3.81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1,228,346,404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94%,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6、股份锁定期

(1)全部发行对象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作出如下锁定安排:

1)交易对方以持有金力股份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若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用于本次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以下简称“锁定期”),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若交易对方为私募投资基金,且其对于在本次交易中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截至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24年11月15日)已满48个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则其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宁波宝通辰韬、珠海北汽、杭州象之仁、河北毅信、济南复星、宁波易辰、上海劲邦劲兴等7名标的公司股东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截至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24年11月15日)已满四十八个月,该等交易对方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3)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应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但该等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应不短于第1)项所述期限。

5)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或解禁事宜。

(2)业绩承诺方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愿做出如下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即承诺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后,业绩承诺方按如下方式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30%-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次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6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第三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为免歧义,如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为权益分配、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产生的衍生股份或者权益计入前述公式中的“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业绩承诺期内,如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3)安徽煜帆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安徽煜帆出具了《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自愿做出如下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即承诺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后,承诺按如下方式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方对应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30%,若第一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次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方对应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60%,若第二次累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第三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方对应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100%。

为免歧义,如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为权益分配、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产生的衍生股份或者权益计入前述公式中的“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业绩承诺期内,如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则承诺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当期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同步办理发行、登记及上市手续。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4年11月15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发行价格为3.8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

4、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票数量为262,467,191股。

5、锁定期安排

广新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广新集团及广新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转让和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的其他转让不受此限。本次发行结束后,广新集团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新集团认购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五)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力股份100%股份。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权分两次进行交割,即先进行除董监高直接持股外其他股东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交割,董监高直接持股部分在标的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进行交割。

根据邯郸市行政审批局2026年1月21日出具的《登记通知书》((邯)登字〔2026〕第68号),以及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400550439333E的《营业执照》,标的资产已完成改制及名称变更手续,正式更名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且相关股东变更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佛塑科技持有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

(2)验资情况

2026年1月28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2026]24011590340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1月28日,上市公司已取得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0%股权,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及股本均为人民币967,423,171.00元,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广会所验字【2013】第1200507051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1月28日止,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本均为人民币2,458,236,766.00元。

(3)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了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1)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62,467,191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7.71元。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1、2026年1月26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2026年1月28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2026]2401159033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1月27日,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广新集团缴付的认购资金999,999,997.71元。

3、2026年1月28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将本次认购款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4、2026年1月28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2026]24011590340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1月28日,发行人向广新集团发行A股股票262,467,19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7.71元。扣除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费用(含税)人民币17,165,331.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82,834,666.35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262,467,191.00元,转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720,367,475.35元。

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共计新增股份1,490,813,595股,登记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458,236,766股。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注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过户均已完成,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在发行程序、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验资手续已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7、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

8、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9、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10、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注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过户已完成,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资产的全部股东权利及股东义务;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在发行程序、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验资手续已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7、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事项外,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

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10、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1、发行对象及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0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票数量为1,228,346,404股。

(2)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票数量为262,467,191股。

2、限售期

关于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一、本次交易概况”之“(三)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之“6、股份锁定期”及“(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之“5、锁定期安排”。

3、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新增股份的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0名交易对方。发行对象的详细情况详见上市公司在2025年12月12日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之“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与“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自然人交易对方”。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3、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对象袁海朝及其一致行动人(华浩世纪、舟山海乾、安徽创冉、河北佳润)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作为根据相关协议安排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的关联人。除上述情况外,其余95名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广新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同步办理登记及上市手续。假设以上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根据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其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258,760,512无限售条件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后,公司将增加1,490,813,59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新增1,228,346,40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新增262,467,19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广新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步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治理情况变化情况

在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四)本次发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后续若上市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均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增加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二)法律顾问

(三)审计机构

(四)验资机构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发行文件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