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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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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6-008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2月2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2月27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88号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2月27日

至2026年2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18项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1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披露的《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6-002)。其中第4项、第5项议案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调整,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披露的《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6-007)。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至议案1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议案1至议案18)均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提案,应当单独说明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参会登记时间:2026年2月26日上午 9:30-11:30 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88号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3楼310室

4、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写明股东名称或姓名、并提供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出席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何露霞

电话:0579-86312102

传真:0579-86563787

邮箱:stock@tospolighting.com.cn

3、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88号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4、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2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6-009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上市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08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1

关于定价公允性。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与市场法对标的公司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基准日,嘉利股份全部权益价值为140,051.98万元,与嘉利股份合并报表口径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95,980.50万元相比,评估增值44,071.48万元,增值率为45.92%。上市公司支付65,375.10万元现金向嘉利股份实控人及财务投资人购买6,091.71万股老股,占比44.72%,对应估值为146,187万元。嘉利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后收盘价在12.78元至7.8元。请公司说明:(1)交易对方中各财务投资人前期约定的回购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协议签署方、各方主要权利义务;交易标的是否承担回购义务,是否合规并依规披露;(2)结合嘉利股份在新三板创新层股价和市值变化,说明老股转让部分交易作价对应估值和资产基础法评估值均高于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新三板创新层市值的原因及合理性,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而非公开市场交易形成的估值作为本次交易作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律师核查(1)并发表意见;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评估机构核查(2)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交易对方中各财务投资人前期约定的回购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协议签署方、各方主要权利义务;交易标的是否承担回购义务,是否合规并依规披露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财务投资人与标的公司、黄玉琦、黄璜签订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回购协议的主要条款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中各财务投资人前期约定的回购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协议签署方、各方主要权利义务

1、绿色基金

(1)2019年12月14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相关协议》

(2)2021年12月21日,签署《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3)2021年12月21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绿色基金股份受让补充协议》”)

(4)2023年3月27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

(5)2024年1月29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

(6)2024年6月11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7)2024年8月20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8)2024年11月29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2、广州工控

(1)2021年12月21日,签署《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1、绿色基金”之“(2)2021年12月21日,签署《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2021年12月21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广州工控、杭州金浛及萧山新兴补充协议》”)

(3)2023年3月29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

(4)2023年12月18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

(5)2024年6月24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6)2024年8月26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7)2024年12月19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3、杭州金浛

(1)2021年12月21日,签署《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1、绿色基金”之“(2)2021年12月21日,签署《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2021年12月21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2、广州工控”之“(2)2021年12月21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广州工控、杭州金浛及萧山新兴补充协议》”)”。

(3)2023年3月27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

(4)2023年12月29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

(5)2024年6月24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6)2024年9月3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7)2024年11月29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4、广祺瑞高

(1)2025年6月10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2025年6月10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5、苏州卓璞

(1)2024年2月28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2024年2月2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6、浙科东港

(1)2021年12月21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1、绿色基金”之“(2)2021年12月21日,签署《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2023年3月27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

(3)2023年12月22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

(4)2024年6月12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7、萧山新兴

(1)2021年12月21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1、绿色基金”之“(2)2021年12月21日,签署《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2021年12月21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2、广州工控”之“(2)2021年12月21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广州工控、杭州金浛及萧山新兴补充协议》”)”。

(3)2023年3月27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

(4)2023年12月29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

(5)2024年7月8日,签署《特殊约定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下转9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