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6-017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1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云明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斌杰先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2.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2.08议案名称:股票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2.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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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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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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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议案名称:《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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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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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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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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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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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1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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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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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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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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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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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1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15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丽、李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6-018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2月12日以口头形式发出,于2026年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云明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部分有关人员列席参与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2月12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21.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2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徐云明、徐梦涟、吴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6-019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6年2月12日
● 授予数量:208.00万股
● 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2月12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21.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2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1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6年1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6年1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林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2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6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15)。
5、2026年2月12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6年2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20)。
6、2026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2月12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21.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2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2月12日,并同意以21.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2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2月12日。
2、授予数量:208.00万股。
3、授予人数:211人。
4、授予价格:21.9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归属,具体如下: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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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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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确定2026年2月12日为授予日,以21.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2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2月1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2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9.40元/股(授予日2026年2月12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3%、16.24%、15.2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2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生的相应股份支付费用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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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预计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此外,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6-020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因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获得股票外,核查对象中共有3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3名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人员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公司经自查后认为: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