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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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6-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24日证监许可[2024]837号文准予注册,《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4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届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2月12日,即2026年2月1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1、纸质表决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纸质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称代理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如受托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的,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质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关公告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或召集人另行公告延迟后的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吴比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

投票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个人等代理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质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质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质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质授权文件的送达

纸质授权文件应与纸质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或召集人另行公告延迟后的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质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纸质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录音电话方式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行使表决权,实际以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具体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获得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2)此授权方式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8日(投票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15:00止。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电话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未回复意见的视为未授权。

(2)此授权方式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8日(投票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15:00止。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短信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质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除另有规定外,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相关授权均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有效的纸质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多次纸质授权的,以代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纸质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只存在有效的非纸质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次以非纸质方式进行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同一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本公告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如下:

(1)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6年2月12日以前或2026年4月9日17:00以后(如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延迟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此处相应指该表决截止时间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与备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决议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将在生效后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供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说明(具体需以基金管理人认可为准),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二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吴比

传真:021-63326981

网址:www.dfham.com

电子邮件:service@dfham.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联系人:许周莹

联系电话:021-6431028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真阅读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请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3、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3日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24日证监许可[2024]837号文准予注册,《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4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触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持续运作的解决方案。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持续运作本基金。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六、计票”章节约定。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后登记在册的信息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东方红欣恒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2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东方红欣恒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6年2月24日(含)起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募集期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当日起可办理赎回业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的基金份额须在每份基金份额3个月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赎回业务,但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3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2)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某类基金份额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类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基金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关于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7.2 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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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请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安排,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7)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