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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7 证券简称:北方铜业 公告编号:2026-07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12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西省垣曲县东峰山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魏迎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4,300,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0,947,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7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35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6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356,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35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6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42,402,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6%;反对4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0%;弃权4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02,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46%;反对4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50%;弃权4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04%。

关联股东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113,335,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4%;反对7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弃权2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391,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69%;反对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016%;弃权2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15%。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105,595,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8%;反对8,4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7%;弃权2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651,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9280%;反对8,4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96%;弃权2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24%。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贾棣彦、张宇韬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