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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6-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20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申请保全金额:人民币30,046,598.74元

4.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被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未实际冻结或查封到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基本情况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65号国信嘉园18#楼。负责人:辛亮,行长。

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云升,男,汉族,住山西省河曲县。

被申请人:张烘,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6年1月16日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46,598.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保函。

二、执行裁定情况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名下银行存款30,046,598.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三、财产保全情况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6)晋0105财保35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财产保全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之一张云升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6,150,00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被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除上述裁定书外,公司尚未收到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晋0105财保352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