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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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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和控股股东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团队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

2026-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2026-023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和控股股东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团队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团队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2),公司和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团队(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基于对北汽蓝谷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三年跃升”及“十五五”发展战略的信心,计划自2026年1月14日(含本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45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640万元。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以自有及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6.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93%,累计增持金额为1,532.7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注1:增持主体的职务按照最新情况列示。

注2:公告中的持股比例按照公司总股本数6,367,153,962股计算得出。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控股股东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团队累计增持公司186.36万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1,532.7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律师意见

就本次增持事项,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北汽蓝谷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完毕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临2026-02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2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5号12幢公司一层蓝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张国富先生授权职工董事宋军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4人;

2、董事会秘书乔元华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和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莲花、王瑞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