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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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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6-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6-1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和2026年2月2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次注销股份议案,公司拟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未使用的18,949,000股股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60,169,156股减少至2,041,220,15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2,060,169,156元减少至2,041,220,156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2、申报时间: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4月13日

每日8:30-11:3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崔东旭

4、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5、传真号码: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6-1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林洋电力服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原有担保到期后的续保,未使用新增担保额度。

2、公司控股子公司林洋储能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该担保为原有担保到期后的续保,未使用新增担保额度;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该担保为新增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支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100万元,该担保为新增担保。上述期限均为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林洋储能其他股东珠海横琴耀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供担保。

3、公司控股子公司林洋储能之全资子公司林洋装备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原有担保到期后的续保,未使用新增担保额度。林洋储能其他股东珠海横琴耀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以及于2025年5月30日和2025年6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在审批担保额度内,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河北林洋微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林洋”)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1,100万元调剂至林洋储能使用,河北林洋和林洋储能均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下属子公司。

(四)担保额度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2、江苏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3、江苏林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5,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支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1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林洋储能其他股东珠海横琴耀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以及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4.21亿元、美元1.41亿元及欧元0.32亿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6.5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5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2.79亿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61%。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6-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2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尹彪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赵振兴、王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